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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工程的指导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13 生效日期: 2006-03-13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为深化农村卫生改革,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科学、合理地建设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现就我市实施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工程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总体要求,巩固和完善农村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体系,在全市实施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增强乡(镇)公立卫生院服务能力,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

  二、目标任务
  2.用2年时间,完成全市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基础设施、设备配置的标准化建设。同时,着力抓好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卫生院管理运行机制改革等方面的工作,使全市乡(镇)公立卫生院布局合理,全面提高农村卫生服务水平。

  三、工程建设标准及资金来源
  3.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标准化建设要坚持“实事求是、满足需求、规模适当”的原则,按照《成都市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建设标准(试行)》(见附件)实施,并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统一标识,统一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
  4.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标准化建设主要由市政府安排部分资金,区(市)县政府自筹部分资金,按照市上审定的建设规模进行建设,同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
  具体补助方式为:中远郊8县(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的乡(镇)公立卫生院建设项目由市财政按照定额标准给予补助;近郊6区(县)(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温江区、新都区、双流县、郫县)乡(镇)公立卫生院建设项目中的建筑风貌改造和设备配置,由市财政按标准给予补助,其余迁、扩建项目经费由区(县)自行负担。

  四、工程建设进度
  5.按照“整体推进,先行试点”的工作思路,2006年3月底以前,完成新都区、都江堰市的5所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标准化建设试点;2006年上半年基本完成新都区、都江堰市全部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工作,其他区(市)县选择12个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进行标准化建设试点;2006年下半年,全面启动全市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工作;2007年上半年,全面完成全市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工作。

  五、工程的组织和实施
  6.市政府建立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工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计委、建委、国土、规划、财政、审计、监察、卫生等部门参加,定期审核标准化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研究标准化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7.成立成都市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标办,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全市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工作,承办日常事务。
  8.分级负责,各方配合,共同推进。市卫生局(市标办)负责指导各有关区(市)县制定乡(镇)公立卫生院标准化建设规划及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按照《成都市乡(镇)公立卫生院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审核项目设计任务书和项目概算,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运行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监管,并按照《成都市乡(镇)公立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拨付建设资金。
  市计委、建委、规划、国土、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协调,规范管理,齐抓共管,推进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标准化建设。
  各有关区(市)县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合市标办做好本地区乡(镇)公立卫生院的建设规划;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设计、招标等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和工程质量。
  9.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有关区(市)县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统筹管理,科学规划,使改扩建和迁(新)建乡(镇)公立卫生院项目的布局既能适应当前农村卫生服务的需要,又能适应当地医疗卫生事业未来发展的需要。实施标准化建设的乡(镇)公立卫生院必须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小城镇建设规划、卫生资源规划。
  10.严格控制乡(镇)公立卫生院建设标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公立卫生院必须严格执行《成都市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建设标准(试行)》,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以及《成都市乡(镇)公立卫生院标准化建设项目工程流程》所规定的程序及时间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变更建设项目和建设内容。
  11.严格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成都市乡(镇)公立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专项资金归集拨付工作流程要求,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监控体系。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严格责任追究。
  12.工程项目布点规划和要求。
  (1)整合资源,布局合理。各有关区(市)县在布点规划上应充分体现“三个集中”的要求,充分考虑农村卫生资源配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要根据农村卫生资源配置的现状,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优化卫生资源的配置,避免重复投资和浪费,确保广大农民群众能够就近享受到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医疗卫生服务。
  (2)因地制宜,排危优先。对卫生资源匮乏,业务用房亟待改造且布局不合理的乡(镇)公立卫生院要优先建设;要根据实际的地形、地貌和乡(镇)内及跨乡(镇)之间的卫生现状,实事求是,精心规划;要发挥乡(镇)公立卫生院的辐射功能,满足群众对优质卫生资源的需求。
  (3)功能完善,规模适度。对纳入标准化建设的乡(镇)公立卫生院,其业务用房、办公用房、辅助用房及相应的设备、设施要按标准合理配置,功能的设置既要满足现实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又要适度超前;对确需彻底改造、重建的乡(镇)公立卫生院,要控制规模,杜绝盲目追求大规模、高规格。
  (4)风格统一,确保质量。乡(镇)公立卫生院内布局要按照服务功能进行合理分区,符合医院感染控制管理和卫生学要求;建筑风格要体现出地域文化特色,建筑特点要与卫生院环境、当地的文化氛围和建筑风格协调一致;建筑设计应坚持“牢固、实用、够用、方便病人”的原则,确保卫生院建筑使用寿命在50年以上;要严格坚持土建工程的基本建设程序,加强项目质量的全过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六、保障措施
  13.保证标准化建设资金的投入。在市政府投入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标准化建设资金的同时,各有关区(市)县政府要负责解决项目建设征地、“三通一平”、建设项目的工程报建等费用。
  14.加强对工程项目安全工作的管理和项目建设的监督、指导。各有关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卫生院、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切实承担起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医务人员和病人的生命安全和正常就医秩序。
  15.加强对卫生资源的有效管理。对因卫生院撤并、迁建而进行置换、租赁等所得资金,要全部交由县级卫生、财政、国资等部门妥善管理和处置,并用于卫生事业的投入。
  16.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标准化建设是一项服务农村、造福子孙的“民心工程”,意义十分重大,需要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农民的支持。要向农民宣传通过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后,在环境面貌改变和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等方面带来的好处,增强农民对该项工作的认同度和参与度,促进工作顺利进行。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成都市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建设标准(试行)
  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强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提高投资效益,满足农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需求,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一、总体目标
  通过加大投入和深化改革,改变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管理水平较低、基础设施较差、人才和技术水平薄弱的面貌,为2007年在全市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奠定基础。
  二、建设原则
  (一)整合资源,填平补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乡(镇)卫生资源,按照1个建制乡(镇)由政府举办1所公立卫生院的原则,对撤乡并镇后的乡(镇)公立卫生院,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有关要求,依照本标准填平补齐。
  (二)完善功能、满足基本需求。按照不同类型的乡(镇)公立卫生院功能划分,结合当地医疗卫生需求,在人员、房屋和设备配置上满足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两大功能要求。
  (三)统一标准、规范建设。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建设根据本标准、覆盖人口及服务功能确定建设规模,实行统一技术规范,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全市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建设实行统一建筑风格,统一标牌标识。房屋建设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迁建项目。
  三、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的分类
  将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划分为:无床乡(镇)公立卫生院和有床乡(镇)公立卫生院(1-19床、20-49床、50-99床)两种类型。乡(镇)公立卫生院服务人口按本乡(镇)常住人口计算。
  有床型乡(镇)公立卫生院,覆盖13万人口;城市(含县城)周边的乡(镇)公立卫生院原则上设为无床乡(镇)公立卫生院,根据实际需求可以设观察床位,并探索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四、功能与任务
  (一)公共卫生。
  1.制定本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执法监督、血吸虫病及地方病防治、妇幼保健和爱国卫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协助乡(镇)政府组织辖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控制和处理。
  3.定期收集上报各种信息资料,协助开展辖区卫生执法和日常监管。
  4.协助乡(镇)政府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计划免疫工作组织管理,负责辖区内妇幼卫生工作的管理,组织开展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和精神卫生服务工作。与计生站合并的乡(镇)公立卫生院应同时承担辖区内计划生育工作的孕情、环情监测,计划生育技术宣传教育。
  5.协助乡(镇)政府做好爱国卫生组织工作。
  (二)基本医疗服务。
  1.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做好辖区内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急症一般抢救,危重病人转诊工作,提供出诊服务。
  2.开展预防保健、医疗、康复、护理服务。
  3.协助上一级医疗机构积极开展出诊服务。
  4.负责村卫生站卫生服务管理,村卫生站医疗服务人员技术培训及技术指导。
  5.与计生站合并的乡(镇)公立卫生院负责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手术项目应在执业许可范围内)。
  五、组织管理
  (一)卫生院各项管理工作均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做到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职责明确,规范有序。
  (二)卫生院院长应通过公开招聘方式选拔,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坚定,热爱医疗卫生事业;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作风好,责任心强,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4.善于经营管理,思路清晰,具有改革意识和创新精神。
  (三)对选聘上岗的院长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关待遇,并实行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在任期内,乡(镇)公立卫生院院长必须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接受法律法规知识和政策培训。
  (四)乡(镇)公立卫生院须设置相对独立的公共卫生科室,配备专职公共卫生人员,由乡(镇)公立卫生院统一管理,行使公共卫生职能。
  (五)推进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
  六、基本规模标准
  (一)人员配置。乡(镇)公立卫生院人员的确定,应根据服务人口的数量及密度和当地经济、地理、交通、服务半径等因素,结合乡(镇)公立卫生院的功能定位来确定,原则上按每千人口11.5人配备。具体的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财政、卫生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每个乡(镇)公立卫生院要按照省上有关规定配备2-3人专门从事公共卫生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乡(镇)服务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可适当增加1-2人,服务人口在5万人以上的可适当增加2-3人(乡[镇]公立卫生院服务人口,按本乡[镇]常住人口计算;公立中心卫生院除计算所在乡[镇]的常住人口外,另加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的半数常住人口,下同)。
  卫生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人数的85%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医疗、医技和护理技术工作)。卫生技术人员到2008年应逐步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到2007年,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医生应全部达到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
  (二)床位设置。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床位数原则上按每千人口0.81.0床设置。病床规模可根据病床使用率增减,其中连续2年病床使用率在50%以下的,应考虑减少病床规模;连续2年病床使用率在70%以上的,可适当增加病床规模。
  (三)占地面积。重点镇公立卫生院控制在12亩以内,公立中心卫生院控制在8亩以内,公立一般卫生院控制在6亩以内,人口较少乡(镇)的公立卫生院占地面积可适当减少。乡(镇)公立卫生院建设用地应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应充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和空间,做好环境绿化,绿化率不低于35%,并留有适当的停车位置。
  (四)建筑面积。
乡(镇)公立卫生院建筑面积指导标准(略)
  1.对承担血吸虫病、艾滋病等防治任务较重的乡(镇)公立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可以适当增加。
  2.对确定为全市重点镇所在地的乡(镇)公立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可以适当增加。
  3.乡(镇)公立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服务功能、业务技术及设备装备的需要。
  4.各类乡(镇)公立卫生院除业务用房外,必须配套建设污水、污物处理设施,且达到国家标准。
  (五)设备配置。乡(镇)公立卫生院自行选配医疗设备器械装备,应符合以下原则:
  1.根据功能定位及业务技术开展项目合理配置。
  2.医疗设备器械装备水平,应与医技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匹配。
乡(镇)公立卫生院主要装备装配表(略)
七、科室设置
  (一)无床型乡(镇)公立卫生院。
  1.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内、外、产科门诊,计划生育,急诊室等。设置相对独立的诊治传染病科室。
  2.医技科室。至少设有化验,放射,心电图,超声诊断、处置,及中西药房等。
  3.公共卫生科室。设有计划免疫、疾病预防控制、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宣传室等。
  (二)149床型乡(镇)公立卫生院。
  (119床和2049床型乡[镇]公立卫生院技术水平标准一致,统一划分为149床型,下同)
  1.临床科室。在无床型的基础上增加儿科、中医科和急诊室、手术室等,重点加强急救和产科建设。
  2.医技科室。在无床型的基础上增加超声治疗室、信息统计室、消毒供应室。
  3.公共卫生科室。同无床型乡(镇)公立卫生院。
  (三)5099床型乡(镇)公立卫生院。
  1.临床科室。在149床型乡(镇)的基础上增加五官科,分离设置门诊和住院部。
  2.医技科室。同149床型乡(镇)公立卫生院。
  3.公共卫生科室。同149床型公立卫生院。
  八、技术水平(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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