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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经贸委等六部门分离移交企业办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8 生效日期: 2003-07-08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3]7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教育厅、人事厅、编办、劳动保障厅《关于分离移交企业办学校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八日
  

关于分离移交企业办学校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宁党发[1999]60号)中“逐步分离企业举办的中小学,全部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的精神,根据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国有企业自办学校分离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移交范围
  (一)凡在我区境内的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办的普通中小学均属分离移交的范围。
  (二)中央企业所办的中小学,由企业决定是否分离移交;确需分离移交的,由企业与当地政府协商同意后提出,列入自治区移交计划。
  (三)偏远地区独立工矿区企业暂不能分离的中小学,可按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或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办法予以扶持。

  二、移交方式
  (一)移交企业自办中小学,由企业提出申请,自治区经贸委商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财政收入状况,列入移交计划,在3至5年内分批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二)移交企业办中小学,优先解决破产、改制和特困企业的学校,而后再解决其它企业自办的学校。成熟一个,移交一个。

  三、移交工作分工
  (一)分离移交企业办中小学工作,由自治区经贸委牵头负责,会同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劳动保障厅办理。
  (二)自治区经贸委会同教育厅提出移交学校和地方教育费使用计划,征自治区财政厅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企业学校所在地政府及财政、教育、人事、编制、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移交计划负责办理人员移交、土地和其它资产划转手续等项工作。

  四、移交经费
  (一)根据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文件规定,移交学校的办学经费,前3至5年采取自治区财政、企业与接收地政府共同承担的办法予以解决,学校移交3至5年后全部由接收地政府负担。自治区财政承担部分,从“地方教育费”中支付;企业负担的部分,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所在地政府负担的部分,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资源枯竭矿山破产企业学校移交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签订移交协议后,前3至5年原则上由自治区财政负担50%;企业负担30%;接收地政府负担20%。
  (三)按照所在地政府上一年同级同类学校经费标准,自治区财政分年度、企业一次性将3至5年办学经费拨付给接受地政府;所在地政府将3至5年办学经费分年度拨付给学校。
  (四)中央企业学校的移交经费,参照地方企业的办法予以解决,由中央企业报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补贴。
  (五)自治区财政负担的部分,应列入自治区年度财政预算,经批准后实施。

  五、学校人员的移交
  (一)学校人员的移交,以移交前上年末在职人员为基数。教师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2002]76号文件规定的同级同类学校编制标准,并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审定合格后接收,非教学人员按当地同级同类学校编制比例划转。超编人员由企业予以安置,破产企业按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成建制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二)移交学校的教职员工,由企业报市县(区)教育、人事部门,教师按下列条件审核:
  1.高中教师应具备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学历;初中教师应具备大专毕业学历;小学教师应具备中专毕业学历;
  2.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在编制内,教师符合二者条件之一的应予以接收。教学辅助人员按教师条件审核,工勤人员按占中小学生比例划转。学校在职人员经审核不符合接收条件的不予接收。
  (三)学校移交前,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以及已办理企业内退、停薪留职或人事关系挂靠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的教职工,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不移交,由原企业或有关机构按原办法予以管理。
  (四)企业学校在移交期间和人员接收工作中,不能办理人员调入手续。

  六、学校及教师管理
  (一)企业学校移交给所在地政府管理,学校的待遇按所在地同级同类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学校移交后,所在地政府认为没有必要独立办学的,可采取与所在地学校合并等办法,进行布局调整,学生和教职工由所在地政府和教育部门安排。
  (三)企业学校移交后,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待遇(含各种补助、补贴、津贴、奖金),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按事业单位同级同类学校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套改。套改后工资比原工资提高的,执行套改后的工资;套改后工资比原工资降低的,按套改后的工资标准执行,其差额部分予以保留,并在今后的调资中逐年冲消。工资套改工作结束前,暂按企业工资标准执行,套改工作结束后,予以多退少补。
  (四)企业学校移交后,应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自治区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的规定,重新审核确认学历。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应组织培训学习参加考试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否则不能上岗。教职工职称属于1993年至1996年期间企业自主评审的,应重新审核确认,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换发证书。
  (五)企业学校移交后,教职工编制由接收地编办按同级同类学校编制标准核定编制后上报自治区编办下达,接收地编办按下达的编制分解到学校,教育部门和学校根据当地编办下达的编制和同级同类人员的聘任聘用条件进行定编定岗。
  (六)学校移交时,教职工距退休年龄两年以内的,可实行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先内部退养,到退休年龄再办理退休手续的政策。
  (七)企业学校接收后,中小学教职工的聘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任免、调动、离退休,以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交纳等,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七、学校资产的移交和管理
  (一)企业中小学移交前所占有和使用的全部国有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其它资产)一次性整体无偿划转所在地政府,由学校继续使用。
  (二)对原建在企业生产、生活区内,企业与学技混杂使用的场所(如礼堂、运动场、图书馆等)由企业与所在地政府协商解决。企业为中小学建造的教职工宿舍和住宅楼,应无偿划拨学校管理。
  (三)企业学校移交后,应按规定程序,向国有资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除证照工本费外,免收各种费用。资产移交按核定贴面数额进行划转,不再对资产进行评估。

  八、其他问题
  (一)为保证企业自办中小学移交期间正常的教学秩序,原企业要负责保障学校水、电、气、暖、广播、电视的正常供应和使用,并由学校与企业签订协议,按规定付费,企业要尽可能地提供方便。学校房屋、桌椅等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学校承担。企业学校移交前的债权债务,由原企业承担,地方政府不承担债权、债务及连带责任。
  (二)学校及教职工档案管理,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学校移交前拖欠的教职工工资,医改前未报销的医疗费(含住院费)等,原企业应在移交时或移交后予以补发或按规定报销。个别企业确有困难的,应由企业和教职工签订分期补发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企业学校移交前欠交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由原企业一次性足额补交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管理。
  (四)“上年末在职人员”,指上年末在册的固定教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教职工。
  (五)企业学校的移交,移交双方应根据本意见规定签订移交协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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