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政办[2000]3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2000年7月14日
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是主管全省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外贸货运协调职能,交给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管理出口货物原产地职能,交给石家庄海关。
3、将外国政府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交给河北省财政厅。
4、将海外承包工程投标协调职能,交给河北省对外经济技术协会。
(二)划人的职能
1、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河北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及进出口招标管理工作。
2、原河北省计划委员会承担的拟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政策,管理一般进出口指标和配额职能。
3、原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承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地方性法规的起草。
(三)新增的职能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地方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职能。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放的审批境外(末建交国家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除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职能。
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放的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年度审核职能。
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放的按商品管理权限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证职能。
(四)转变的职能
1、厅机关与直属企业通过多种方式逐步脱钩。
2、逐步实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
3、取消编制下达一般性商品进出口计划,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计划,外贸货物运输年度、月度计划和车皮计划,直属企业进出口财务计划,直属单位基建物资计划等职能。
4、将在敏感国家与地区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审批制逐步改为登记备案制。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能实行招标的出口商品配额均实行招标。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发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拟定全省对外贸易经济发展的具体政策、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制度及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全省国有外经贸企业改革。
(二)拟定全省外贸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分析国内外经贸形势和全省进出口状况,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等区域经济调节建议。
(三)指导、协调全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工作;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负责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负责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工作;管理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依法负责对外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中的有关事务,指导、协调外国对我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应诉;指导出口广告宣传。
(四)拟定全省科技兴贸战略和对外经贸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全省技术进出口项目中长期规划;根据国家对外技术贸易政策,拟定全省对外技术贸易管理办法;管理技术引进,管理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引进技术的出口和再出口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战略和方针、政策;拟定和执行全省机电产品进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指导性计划;制定全省进口机电产品招标规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以及对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
(六)宏观指导全省外商投资工作,参与拟定外商投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审核或核准规定限额和涉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核或核准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情况;负责全省利用外资直接投资和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按商品管理权限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证;指导和管理全省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工作。
(七)负责全省国外经济合作工作;审批境外(未建交国家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除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项目;负责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年度审核工作;管理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对我省的无偿援助及赠款工作。
(八)审核或核准省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和境外带料加工贸易项目,并实施监督管理;核准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常驻我省商业代表机构的设立。
(九)指导、监督以河北省名义在境内举办的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拟定并实施赴境外举办上述活动的管理办法。
(十)参与全省外经贸区域经济调节政策研究并提出有关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使用外贸发展基金;监管境内外直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指导厅直属单位财会工作;负责全省外经贸统计工作。
(十一)负责对外贸易新闻发布和宣传工作;指导全省外经贸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组织国际经贸形势和市场调查研究;负责全省对外经贸信息发布,并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外经贸标准化、信息化工作。
(十二)负责厅属驻境外机构的队伍建设;负责全省驻境外企业(机构)人员选派的审批及业务指导;指导有关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处理厅机关日常政务;负责重要会议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政务信息、新闻发布、年鉴和史志编撰、机要、保密、保卫、档案、通信、文印、信访、公文等管理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厅机关对外联络、接待工作。
(二)人事劳动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劳动保障工作;承办省海外企业(机构)常驻人员选派审批,临时出国及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政治审查工作;指导全省外经贸系统业务培训、职工教育工作;负责实施有关专业资格证书制度。
(三)对外贸易发展处
指导、协调全省外贸进出口业务活动;管理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承办在境内外举办外经贸交易会、展销会的管理工作;承办外经贸企业出国(境)团组和国外客户邀请出国(境)的审批管理工作;承办企业外贸经营权及其进出口商品经营范围的审核、登记工作;承办全省驻国(境)外贸易企业(机构)设立的审批和管理;审核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常驻我省商业代表机构的设立;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研究和推广各种新国际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负责外贸货运代理企业的审核、申报;负责全省进口货物麦头编号管理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编制全省外经贸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进出口总值计划并监督执行;管理外贸发展基金等各项资金;管理厅直属基建项目;负责限额以上外经贸自属生产(加工)企业的基建、技改项目报批;指导和管理外经贸财会工作;监管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负责进出口业务统计;负责外经贸系统内部审计。
(五)对外贸易管理处
参与拟定全省进出口货物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编制全省一般货物贸易(不含原油)进出口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进出口许可证;负责进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货物进出口配额招标;办理加工贸易(含来、进料加工贸易)审批。
(六)河北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贯彻实施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政策和法规;拟定和执行省机电产品进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拟定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承办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参与拟定进出口机电产品配额招标政策,协调、管理和监督全省进出口机电产品招标工作;组织实施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机电出口生产企业外贸人才培训、出国展销、售后服务等开拓国际市场工作;承办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协调、审批、上报工作。
(七)外国投资管理处
参与研究吸引外商投资发展战略;指导和管理全省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核准工作;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及涉及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年度计划;管理补偿贸易及带设备加工装配项目协议、合同等进出口贸易有关事宜;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和合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承办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和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限上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国内外展销会、交易会;负责全省外资及外资企业统计工作。
(八)国外经济合作处
研究和拟定全省国外经济合作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全省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及其他形式的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承办境外(未建交国家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除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和有关人员派出的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省在境外投资开办生产企业和境外加工贸易发展战略与规划,审核省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管理国外金融组织和各国政府有关赠款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间对外经济援助项目;负责外经统计和分析;负责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年度审核;指导和管理非工业项目成套设备出口;研究拟定全省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技术贸易处
拟定全省对外技术贸易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引进技术的出口和再出口工作;管理技术引进的国际招标;组织协调开拓技术出口市场工作;负责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实施应对国外壁垒措施;负责外经贸科技发展、技术进步和标准化、信息化等项事务;负责审核、上报外经贸科技项目;协助企业申请利用国家鼓励科技兴贸的各种基金、资金和优惠贷款;负责技术进出口统计工作。
(十)外经贸政策研究处
研究外经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外经贸发展建议;参与拟定外经贸发展中长期规划;拟定外经贸具体政策规定和外经贸体制改革方案并推动实施;研究和拟定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全省外经贸发展应对措施;办理工贸、技贸、商贸等联合体项目的报批;指导全省外经贸企业改革;审核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实施方案。
(十一)条约法律处
负责有关外经贸法律、法规、条约的研究、宣传和组织实施;参与我省重大经贸协议、合同、章程和重大争议案的研究与协调;依法承办对外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中的有关事务;指导、协调外国对我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应诉;监督、指导外经贸企业依法经营的经贸业务;拟定全省外经贸地方性法规草案;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组织全省对外经贸法律交流和有关法律培训。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机关行政编制86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厅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人员编制9名,设置老干部处,处级领导职数3名。
厅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3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