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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1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决定对《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管理审批手续,收取规划管理费,用于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规划管理费的收取及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同时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省、市、县人民政府履行城市规划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