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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16 生效日期: 2005-11-16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呼政发[2005]88号

为消除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增加欢乐气氛,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本市烟花爆竹燃放时间限于早6时至晚23时,春节期间(腊月三十至正月初五)、元宵节期间(正月十四至正月十六)除外。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场所:
  (一)市级以上党政军机关驻地;
  (二)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煤气站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场所;
  (三)学校、医院、养老院及其他办公场所;
  (四)车站、公园、商业中心、旅馆、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及其他公共场所;
  (五)重点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和重点消防单位;
  (六)货场、堆场、重要公用设施;
  (七)山林、苗圃和绿化草坪内;
  (八)易燃易爆场所、集贸市场200米范围内;
  (九)交通要道、十字街口及影响交通秩序的地方;
  (十)楼道、阳台、平台、室内等有碍安全和影响正常生活的地方。

  三、燃放行为
  严禁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

  四、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由市供销社所属呼市烟花爆竹销售中心对烟花爆竹进行统一批发。

  五、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公共安全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六、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向消费者介绍安全燃放知识,做好安全燃放的宣传教育工作。广大市民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上述规定,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七、原1998年10月31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春节元宵节燃放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呼政发[1998]81号)同时予以废止。

特此通告。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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