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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银川市流动人口暂住证工本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7 生效日期: 2002-04-0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2]66号

银川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银川市收取流动人口暂住证工本费的请示》(银价发[2001]123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文件精神,银川市流动人口暂住证工本费已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银川市收取户外广告设置费和流动人口暂住证工本费收费立项的批复》(宁财综发[2002]77号)批准立项,现就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流动人口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

  二、银川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暂住证工本费的执收单位,在收费前须到银川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暂住证的制作、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三、本通知自二00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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