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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站前广场改造工程建设拆迁地上物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1-24 生效日期: 1992-02-20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保证站前广场改造拓宽工作的顺利进行,特通告如下:
  一、站前广场改造规划范围是:北起铁路客运站,南止铁路分局、春谊宾馆大门,西起西一条街及铁路工务段西端,东止东一条街及邮政大楼东10米。

  二、新建广场规划红线以内即原站前广场中心向北80米、向南120米、向西120米、向东125米范围内的房屋及其它地上建筑物必须在3月20日前拆迁完毕。
  红线以外需拆迁的房屋及其它地上物的拆迁期限按站前广场改造工程指挥部的拆迁公告执行。逾期不拆迁的,由市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城建。城管、规则、公安、工商等部门予以强行拆除,并以料抵工。

  三、凡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它地上物如有产权纠纷、出租或抵押等事宜,由有关部门、个人自行解决,但必须在限期内拆迁完毕。

  四、凡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物不予补偿、拆除后不得在道路两侧或其它地点自行移置修建。

  五、有关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以及处罚原则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春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市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拆迁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并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

  七、本通告自二月二十日起施行。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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