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2]68号
中卫县人民政府:
《中卫县人民政府关于呈批中卫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的函》(卫政函[2002]06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自治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0]26号)对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的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即: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的拆迁补偿价格,由所在市、县物价局、房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物价局审定实施。但考虑房屋拆迁补偿牵涉面较广,涉及到广大群众利益,各地情况不同,目前自治区用统一价格尺度制定具体标准的条件尚不成熟,为此,暂委托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审定后公布。即:由各市、县物价局提出方案,征求房管、土地等部门意见,经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并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自治区物价局对各市县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各市县的方案进行调整。
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方案时,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兼顾各方利益,妥善解决好因房屋拆迁引起的价格矛盾。本复函自二00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