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长府发[199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国省营、市属企事业单位,驻长部队: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含有“三乱”内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要求,我市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一九八○年至一九八九年制发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绝大多数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相一致,对我市社会事务和经济活动的管理正在发挥积极作用,应继续执行。但是,也有少数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于情况发生变化或国家和省又颁了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还有的含有不合理的罚款、收费项目,应予废止。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君子兰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等53件行政规章从即日起予以废止(目录附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经过清理应予废止的,制发机关应发文明令废止,并报市政府备案。
对已经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部门要立即停止有关的行政行为,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一九九一年十月三十日
废止行政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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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文号 │ 名称 │ 废止原因 │
│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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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府[1983]8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君子半市场管理的暂行│适用期过,自行失效 │
│ │ │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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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长府[1983]11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个体工商业户管理的通│国家已颁布《城乡个体│
│ │ │知 │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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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长府[1983]16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卷烟市场管理的通告 │国家已颁布《烟草专卖│
│ │ │ │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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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长府[1984]262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我市君子兰优势的若干│适用期过,自行失效 │
│ │ │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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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长府[1985]97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整顿城市交通│适用期过,自行失效 │
│ │ │秩序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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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长府[1985]11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君子兰市场管理的补充│适用期过,自行失效 │
│ │ │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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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长府[1981]82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限期处管市内养犬的通告 │91年市政府有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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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长府[1981]274号 │长春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发生刑事犯罪治安案│国家已颁布《治安管理│
│ │ │件和治安灾害故事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罚办法 │处罚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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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长府[1982]114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市内养犬的通告 │91年市政府有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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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文号 │ 名称 │ 废止原因 │
│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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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长府[1983]7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重申严禁在市内养犬的通告 │91年市政府有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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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长府[1986]7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赌博的通告 │88年市政府有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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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长府1986年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市内养犬的通告 │91年市政府有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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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长府[1986]221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我市近期交│适用期过,自行失效 │
│ │ │通事故急剧上千的情况及其对策的报告》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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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长府[1981]130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住用房产部门管理的有暖气│长府[1985]207号文有 │
│ │ │设备的房屋收取采暖费的通知 │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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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长府[1982]4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私房交易评价标准的│《长春市房屋交易管理│
│ │ │复批 │法办》取代此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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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长府办[1984]111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房屋普查工│工作结束,自行失效 │
│ │ │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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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长府办[1986]71号 │长春市城镇房地产权权属登记核发证照工作方案│工作结束,自行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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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长府[1988]17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高价转卖补贴房的补充│省政府[1989]74号文有│
│ │ │规定 │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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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长府1988年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使用│工作结束,自行失效 │
│ │ │权申报登记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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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文号 │ 名称 │ 废止原因 │
│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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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长府办[1984]48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城建环保局《关│《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管│
│ │ │于节日张挂标语的规定》的通知 │理条例》有新规定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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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长府[1984]64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粪便实行分区统一管理│《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
│ │ │的通告 │条例》有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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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长府办[1982]237号 │长春市工业企业整顿验收细则 │1986年市政府有新的规│
│ │ │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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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长府[1984]61号 │长春市国营企业建立目标利润经济责任制试行办│责任制已被承包制代替│
│ │ │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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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长府[1984]136号 │长春市工交企业主管局(公司)负责人奖罚办法 │此种办法已被承包制代│
│ │ │ │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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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长府[1988]2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民所有制工业│91年市政府有新的规定│
│ │ │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若干政策规定长春市人民│ │
│ │ │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南岭大街动迁暂设房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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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长符[1987]109号 │ │工作结束,自行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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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长府[1987]128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横向联合的若干│90年市政府有新的规定│
│ │ │政策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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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长府[1987]148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绿园小区违章建筑│工作结束,自行失效 │
│ │ │和环境卫生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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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长府[1988]8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招│90年市政府有新的规定│
│ │ │聘经营者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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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文号 │ 名称 │ 废止原因 │
│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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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长府[1986]8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增产增收的若│市政府已制发《扩大地│
│ │ │干规定 │产品销售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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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长府[1986]104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增产增收的补│市政已制发《扩大地产│
│ │ │充规定 │品销售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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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长府[1984]221号 │长春市商业供销企业及主管局负责人奖罚办法 │年内有效文件,自行失│
│ │ │(试和行)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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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长府[1986]130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商业供销企业增收节支│年内有效文件,处行失│
│ │ │的几项规定 │效 │
│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商业企业开展横向联合的若│ │
│ │ │干优惠政策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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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长府[1988]9号 │ │90年市政府有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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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长府[1982]172号 │长春市食品卫生监督实施办法 │国家已颁布《食品卫生│
│ │ │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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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长府[1983]258号 │长春市奶牛、牛奶和奶制品管理办法(试行) │《长春市牛奶管理办法│
│ │ │ │》已取代此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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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长府[1986]134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牛奶销售管理的通告 │《长春市牛奶管理办法│
│ │ │ │》已取代此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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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长府[1982]167号 │长春市技术协作合同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已颁布《技术合同│
│ │ │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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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文号 │ 名称 │ 废止原因 │
│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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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长府[1984]34号 │长春市科学技术有偿转让和技术服务管理实施细│此文已不符合国家现行│
│ │ │则 │科技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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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长府[1982]13号 │长春市公社大队提取和使用社队企业利润的暂行│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 │
│ │ │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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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长府[1985]3号 │长春市建筑安装企业流动资金全额信贷和建筑安│国家信贷政策调整,此│
│ │ │装工程价款竣工一次结算暂行办法 │文不宜扩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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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长府[1985]10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清理整顿“三小”和违│省已颁布《城市规划条│
│ │ │章建筑的通告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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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长府[1983]177号 │长春市工商税收管理办法 │国家已颁布《税收管理│
│ │ │ │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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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长府[1983]306号 │长春市统一发货票管理办法 │国家已颁布《全国发票│
│ │ │ │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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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长府[1982]129号 │长春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91年市政府有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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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长府办[1984]10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密范围和密级划分│国家已颁布《保密法》│
│ │ │暂行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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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长府[1985]1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机关催办工作的规定 │90年市政府有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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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长府[1988]110号 │长春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90年市政府有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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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长府[1980]74号 │长春市计量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已颁布《计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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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长府[1981]25号 │长春市排污收费暂行办法 │国家已颁布《征收排污│
│ │ │ │费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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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长府[1981]4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深葬区地管理的通告 │实行火化制度,此文无│
│ │ │ │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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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长府[1980]108号 │长春市基本建设合同管理办法 │国家和我市幸免有新规│
│ │ │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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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长府[1988]4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建设系统全│我市有新文件代替此文│
│ │ │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补充规│ │
│ │ │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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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一、1991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目录。
二、1991年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目录。
三、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明令废止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四、1991年国务院明令废止的行政法规。
五、1991年国家和省发布的部分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