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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3 生效日期: 2001-07-23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党发[2001]43号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行署、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各军分区:
  现将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宁夏军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意见》。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认真抓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意见》落实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按照中央的要求,无论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还是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都要妥善安置,使他们人尽其才,各得其所。广大军队转业干部要保持和发扬人民解放军的优良传统,服从大局,支持改革,体谅自治区的困难,自觉听从组织安排,在新的岗位上努力工作,为把我区建设成为一个“小而富、小而强、小而美”的新宁夏做出新的贡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
  宁夏军区
2001年7月23日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三代领导人关于军转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为依据,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对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积极接收,妥善安置,认真培训,合理使用,使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二、组织管理
  (一)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自治区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列人事厅编制序列,与人事厅军官转业安置处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负责全区军转干部安置的日常工作;固原行署、各市人民政府应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转安置工作;县(市、区)人事局应确定专人负责或兼管此项工作。
  (二)宁夏军区负责全军转业到宁夏的干部移交,武警宁夏总队、自治区公安厅分别负责所属系统转业干部的管理与移交,并配合自治区军转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三)自治区人事厅是全区军队转业干部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和管理。主要管理团以下军转干部的档案接收及审核;办理符合在区直单位和中央驻宁单位安排的转业干部及其随调家属的审查、接收及安置;负责军转干部的培训、住房及落实各项待遇等工作;制定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管理办法和负责银川地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各地(市)、县(市、区)人事局根据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办理符合在本地(市)、县(市、区)安排的军转干部及其随调家属的接收及安置工作。

  三、计划分配与安置
  (一)全区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自治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自治区人事厅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编办,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下达的安置计划编制下达。
  (二)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所在地安置。配偶取得银川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可在银川市安置。
  (三)回原籍或入伍地以及到区直以外单位安置的,由所在地(市)军转办负责分配;到区直单位和中央驻宁单位安置的,由区军转办负责分配。
  (四)获得国家或军委二等以上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进步奖、星火计划奖;获得省(部)级或大军区两项二等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计划奖以及国家科委、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军转技术干部,可根据我区经济建设需要和本人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安置。
  (五)坚持“功绩制”分配原则。凡在部队荣立一等功或者获得全国、全军荣誉称号的军转干部,可根据本人要求和工作需要在全区范围内安置;荣立二等功和荣立三等功5次以上的军转干部可在本地区范围内根据本人要求和工作需要进行安置;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转干部在地区安排上给予照顾。
  (六)根据西部大开发和我区吸引人才的有关规定,凡具有特殊专业或高级职称的军转干部,可不受《暂行办法》中军转干部安置地点的限制,在我区予以安置。
  (七)对符合城市安置条件而自愿到所属乡镇工作的军转干部或自愿到宁南山区基层工作的营职以下军转干部,可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本人户口和家属子女均可留在城市。
  (八)师职军转干部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安置。区直及中央驻宁单位接收的团职以下军转干部由自治区军转办负责安置。各地(市)接收的团职军转干部由各地、市委组织部负责安置,营职以下军转干部由人事局负责安置。分配意见由各地、市军转办报自治区军转办审定。对未按政策规定分配和安置的,自治区军转办不发报到通知书,由有关地、市重新调整。团职军转干部一般不安排到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如本人自愿去工作,应予以支持鼓励,并在随调配偶及子女的安排上给予照顾。中央驻宁单位应当按时完成自治区军转办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四、定职定位
  (一)军转干部的工作安排,应根据本人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二)安置重点为师、团职军转干部。担任师、团级领导职务且任现职满3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个别安排相应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各地(市)、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同时,要把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一些优秀的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地(市)、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三)对专业技术干部要尽量做到对口安排。军转干部原在军队取得的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应予承认,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四)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五)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对志愿到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企业应将其安排在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队转业干部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六)各地、各单位接受安置任务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军转干部的定职定位工作,并填写定职定位表报同级军转办,由自治区军转办审定后统一向部队发报到通知书。
  (七)军转干部接到报到通知书后,须按时持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介绍信,经当地军转办办理手续后,及时到接收单位报到。公安、粮食等部门凭军转办介绍信,办理军转干部及其随迁家属子女的户口、粮油关系。

  五、自主择业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在银川地区的,由自治区人事厅军官转业安置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和银川市军转部门负责管理。在吴忠市、石嘴山市和固原行署的由所在地管理。管理部门要按《暂行办法》和中央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军转部门要加强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提供就业指导和政策指导;发放退役金和住房补贴,帮助解决经济适用的生活住房;负责档案接转与存放;组织就业技能培训;协调有关部门和人才市场对符合条件的军转干部优先录用或聘用;帮助落实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优惠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发,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拨款逐月发放,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自治区军转办要加强对此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四)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六、培训
  为提高军队转业干部业务素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各地、各部门要把军转干部培训作为开发人才资源的重要途径,纳入本部门干部教育规划。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军转干部参加各类成人教育和培训。
  自治区军转办要加强对军转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加大对军转干部的培训力度,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职级、分专业进行适应性和专业培训;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需要进行多种形式的就业技能培训和综合知识培训。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师资和教学设施等方面予以支持。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应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单位要对本单位培训进修的军队转业干部予以支持,培训期间享受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培训经费除中央财政和军队财务分别划拨外,不足部分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

  七、待遇
  (一)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二)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军转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四)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转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金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增发退役金的条件和标准为: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五)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被党政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其工资待遇按照录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生活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去世后,从去世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八)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军转干部在股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八、社会保障
  根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精神和对军队转业干部住房“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我区军队转业干部住房采取购买经济适用房、租住周转房和自建住房的办法解决。各地、市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要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自治区军转办和地(市)军转部门可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建房的有关规定,以自筹、贷款或集资的方式自建住房,以解决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享受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军转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政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家属安置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
  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对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和因战因公致残军转干部的子女,进入重点学区和学校要予以照顾。各地在办理军转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十、经费管理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各项经费由自治区人事厅军转部门统一管理,财政部门要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各项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安置军转干部业务经费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解决。军转部门要加强对军转安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十一、奖励与纪律
  (一)对军转安置和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在地方工作上做出显著成绩的军转干部,以党委、政府名义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对不认真执行军转安置政策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要给予通报批评,视情况停办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并将此作为考核部门负责人工作政绩的一项内容。
  (三)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或部门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政府或部门处理。
  (四)对于在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或逾期不报到以及无故不参加培训的军转干部,由军转办将其档案退回部队处理。

  十二、本《实施意见》未涉及事宜,均按《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十三、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十四、本《实施意见》与以往有关军转安置工作规定不一致时,以此《实施意见》为准,并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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