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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青铜峡市房地产交易所房地产交易服务试行收费有关规定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2 生效日期: 2000-08-10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经)发[2000]172号

青铜峡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青铜峡市房管局申请房地产交易服务收费的报告》(青价字(2000)07号)收悉。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为发展我区房地产市场,使房地产业成为拉动我区内需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收费行为,现对你市房地产交易所房地产交易服务收费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你市房地产交易所是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的为房地产权利人提供交易活动、信息服务和代办房屋产权审查、登记的固定场所。凡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明文规定允许有关方面进行的房地产交易行为或发生其所有权、产权转移行为除外(包括①符合国家《拍卖法》规定且具备国家认可的拍卖市场资格的拍卖机构组织的房地产拍卖;②人民法院审理裁定的涉案房地产),其他房地产交易活动须在交易中心内进行。

  二、房地产交易活动系指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等行为。凡进入房地产交易所进行房地产交易者均应按自治区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交易服务费。

  三、房地产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要依法纳税,收费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并应在明显位置公布收费标准,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主动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房地产交易服务费试行标准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交换、继承等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一)房地产转让
  1、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1%收取交易服务费,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对符合前述条件发生的房地产拍卖和法院审理的房地产等不得收取此项费用。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首次上市转让和实行房屋交换的免收交易服务费。
  2、新建商品房交易。新建商品房包括新建商品住宅和商业用房,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到房地产交易所进行交易。凡进入房地产交易所交易的新建商品房,新建商品住宅按房屋销售价格的0.2%计收交易服务费;新建商业用房按销售价格的0.4%计收交易服务费;其中新建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按销售价格的0.1%计收交易服务费。
  (二)房地产抵押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产权)的方式向抵押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房地产抵押以抵押金额为基数,按以下标准累进收费;
  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按0.2%计收;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按0.15%计收;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按0.1%计收;500万元以上按0.05%计收。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执行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宁价(经)发(1997)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在现行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

  六、为减轻企业负担,对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涉及到房地产权属变更转移的,除收取证件工本费外,免收房地产交易费。

  七、本文规定的房地产交易服务费,试行期为一年。
  以上规定自二000年八月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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