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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银川房地产交易市场按揭贷款担保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5 生效日期: 1999-12-15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经)发[1999]231号
银川市房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银川房地产交易市场收取担保费的请示》(银房发(1999)114号)收悉。银川房地产交易市场资金雄厚,具备一定的贷款担保能力。银川市为自治区首府,是我区经济文化中心,为进一步拉动我区市场需求,把房地产业切实作为我区新的经济增长点,积极为群众在住房投资上创造更多地机会和条件,努力促进全区住房消费。经研究,同意银川房地产交易市场开展按揭贷款担保收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贷款担保收费按贷款金额比例收取,具体标准为:
  1、1年以内(含1年)收取0.3%;
  2、1年以上至3年收取0.8%;
  3、3年以上至6年收取1.2%;
  4、6年以上至10年收取1.6%。
  二、你单位担保贷款必须遵循自愿委托担保的原则,不得强行担保,强行收费。
  三、你单位担保贷款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要确保贷款的服务质量,一经收费,必须保证用户及时得到足额贷款。
  四、你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收费前需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宁夏回族自治区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五、此项收费标准只适用于你局下属“银川房地产交易市场”。任何单位不得比照、参照执行。此收费标准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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