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4 生效日期: 2003-10-24
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府[2003]17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根据市第九届党代会提出的大力推进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加快我市经济结构调整,提高产业竞争力,率先建成高水平小康社会和率先实现现代化的要求,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 特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意义、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提高我市经济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为目标,以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认可、政策激励为原则,集中力量培育、保护、扶持和发展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规模型经济的名牌产品和商标。

  (二)名牌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和商标,是企业科技水平、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的综合体现。本意见所称名牌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名牌产品、江苏省著名商标、国家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商品及苏州市名牌产品、知名商标等。

  (三)名牌带动战略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包括了名牌的基础管理、创新和培育,以及运用名牌树立苏州地区和产业的品牌形象,带动产业及产品结构调整的全过程。

  (四)名牌带动战略是增强我市经济发展后劲的重要途径。不断培育和发展名牌是企业和各级各部门长期的任务。提高我市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企业开拓市场能力和产业整体素质具有重要作用,也是我市调整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率先实现现代化的迫切需要。

  (五)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主要目标:从现在起,力争经过 3 至 8 年的努力,在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形成一大批在国内具有明显市场竞争优势的名牌,以及一批能冲刺世界名牌的苏州品牌。这批名牌在全市传统产业、新兴产业和优势行业占主导地位,成为这些产业和行业的重要支柱。苏州具有的中国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数量、省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的数量及总体水平都位居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
  至 2005 年末,以大企业集团为重点,铸造一批名牌,并形成若干个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名牌产品和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的数量分别达到 20 只和 15 只,全市名牌总销售值占规模以上企业销售收入的 20%-25% 。至 2010 年,普遍形成一批具有行业主导能力的苏州名牌,形成一批拥有国际和国家级名牌产品和商标的企业群。全市名牌总销售值占规模以上企业销售收入的 30%-35% 。

二、加强名牌的引导和培育工作
  (六)增强企业创名牌的动力。企业是名牌战略的实施主体。要广泛宣传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意义,大力推介苏州名牌产品和商标,增强企业和社会的品牌意识。要引导企业充分认识到名牌战略对提升自身品位、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经济效益的促进作用,将名牌战略纳入企业重要发展目标来重点落实。广泛动员企业参与创名牌工作,使创名牌工作在全市形成热潮。

  (七)做好创名牌的基础工作。引导企业提高技术创新研发能力,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提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开发水平。引导企业完善企业管理,引进现代管理思想,采用先进管理方法,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广泛推行 ISO9000 、 ISO14000 族管理体系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品牌经营能力。引导企业按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研究和跨越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开拓国际市场,推进名牌产品和商标的国际化进程。引导企业广泛开展商标注册,充分运用商标战略,鼓励企业积极申请境外注册商标,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开展质量综合治理,重点加强对质量问题突出行业和地区的质量监控,杜绝制售假冒伪劣产品。

  (八)加强对重点企业的辅导与培育。选择具备一定条件、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制定重点企业名单,作为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重点工作对象,名单要逐年更新。对被列入名单的企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名牌的创建工作,开展对企业的业务辅导,协助企业制定名牌创建方案,加大对品牌的宣传和投入力度,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品牌地位。对已达到名牌条件的,要及时向国家或省主管部门推荐,帮助企业办理申报手续。

三、发挥名牌带动效应,提高产业和地区竞争力
  (九)扶持名牌产品和商标生产企业做大做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的扶持政策,加大对名牌的扶持培育。鼓励名牌产品和商标生产企业通过多种途经做大做强,迅速成为行业龙头,发挥带动作用。要加快以品牌为纽带的资产重组和生产要素整合步伐,支持拥有名牌产品和商标企业建立多元化的产权结构,与国际大企业合资合作,吸引战略投资者加盟。支持名牌产品和商标生产企业开展资本经营,在境内外购并企业,买壳或直接上市。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名牌的金融服务,推动银企合作。

  (十)依托名牌加快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利用名牌产品和商标生产企业掌握的资金、技术和市场优势,引导中小企业为大企业配套,并向“高、精、尖、专、特”方向发展,形成大、中、小企业有机结合、专业分工的结构。引导拥有名牌产品和商标的企业进入我市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发挥名牌的带动作用,促进社会资源向优势企业、重点发展领域配置,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通过名牌生产企业在产业链中的核心作用,进一步改造提高传统支柱产业,提高我市支柱产业和重要行业的组织程度。

  (十一)运用名牌的影响力,建立区域品牌和行业品牌形象。要围绕我市区域品牌和行业品牌形象建设,规划和推动苏州名牌的创建工作,在打造和推介苏州名牌的过程中,有意识地树立我市产品、行业和地区的良好整体形象。要通过市场化和社会化方式运作,充分利用名牌效应,促进形成产品、企业品牌与区域品牌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不断提升产品、企业、行业和地区的知名度,加快我市各地特色经济的发展,提高对国内外技术、资本等资源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使苏州名牌产品和商标对全市经济的发展产生更大作用。

四、加大对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领导和服务的力度
  (十二)进一步加强对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领导和协调,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成立苏州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下设名牌推进协调小组和商标推进协调小组,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领导,质监局和工商局组织实施。

  (十三)联席会议研究确定不同时期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工作重点。组织制定全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全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工作;组织制定、实施有关名牌管理规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出名牌产品和商标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各市可建立相应机构,推动本地名牌带动战略的实施。

  (十四)组织社会各方力量,为实施名牌带动战略服务。行业协会要发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作用,逐步在组织企业创名牌和对名牌进行评价、推荐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认证、咨询等中介组织,检验(测)、科研等技术机构要发挥社会监督职能和服务职能,提供科学、公正的社会中介评价,协助树立和维护苏州名牌的声誉。新闻媒体要发挥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宣传有关政策和信息,推动名牌带动战略的实施,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好品牌宣传策划,扩大苏州名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导群众识别和抵制假冒伪劣产品。

  (十五)加大对名牌的政策扶持和宣传推广力度。设立名牌带动战略政府奖励专项资金,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 、“中国驰名商标”和“名牌出口商品”等名牌的奖励,以及用于集中推广宣传经费的补助 ( 专项奖励细则见附件 ) 。各级政府和部门掌握的科技开发专项资金和农业专项资金等资源的分配,要向名牌产品和商标倾斜。
  联席会议每一至二年组织一次考核评比,由市政府对实施名牌带动战略成绩显著的市(区)和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地可参照本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本意见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苏州市名牌带动战略政府奖励细则
根据《苏州市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意见》,按照加大对名牌的政策扶持和宣传推广力度,设立名牌带动战略政府专项奖励资金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一、专项资金的设立
  市财政每年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对名牌产品和商标的奖励及推广宣传经费的补助。各市(区)财政相应安排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各市(区)财政按 2:8 承担。市属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支付,部省属企业参照市(区)标准执行。
  二、适用对象
  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所有制企业。
  三、奖励标准
  (一)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二者不重复奖励。
  (二)新获得“国家质量免检产品”或“国家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三)新获得“江苏省名牌产品”或“江苏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 20 万元,二者不重复奖励。
  以上各项奖励在当年度内不重复奖励 , 以最高一级计奖。
  (四)对外贸企业(外贸公司、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商业物资流通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实行奖励:凡逐国(地区)注册的每件商标奖励 3000 元;按马德里协定注册手续办理多国注册,一次性在 5 个以上国家(地区)注册的,奖励 5000 元。企业可凭境外商标注册证书的有关资料申领奖励金。
  (五)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 , 专项用于名牌产品和商标的推广宣传 , 主要用于广交会等国内外有影响的大型活动、专题活动中推广宣传费用的补助。
  四、奖励办法
  奖励资金和宣传费用补助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质监、工商、外经等部门,提出奖励或宣传方案意见,报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本细则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