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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鉴证评估暨事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18 生效日期: 1999-10-18
发布部门: 云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云价事发(1999)302号

 各地、州、市物价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省价格鉴证、价格评估和价格事务工作作为物价部门体现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取得了长足发展。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和政府部门转变职能的客观需要对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全国价格鉴证评估暨事务工作会议精神,就切实加强我省价格鉴证评估暨事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价格鉴证、价格评估和价格事务工作,是物价部门转变职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对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物价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正确认识当前物价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全面开展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价格咨询及价格管理中的事务工作,把加强价格事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抓紧抓好。

  二、建立健全机构,完善资质,规范管理。
  价格事务所是依法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商品价格评估、认证等的服务机构,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单位。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价格价格事务所的组织机构建设,已建立的要巩固、充实、完善、提高,还没有建立的,要抓紧组建,以适应全省工作的开展。
  随着社会中介服务行业的蓬勃发展,各个评估市场的准入制度正在逐步完善,能否取得相应的机构资质,是关系到能否合法开展业务的关键问题,各级价格事务机构要高度重视。要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认证的通知》要求,积极准备,取得资质;要创造条件,争取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方面的资质。
  各级价格事务机构,要依据相关的政策法规,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严把质量关,保证价格事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强化价格事务工作职能,开拓工作领域。
  国家计委规定,价格事务所具有“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价格咨询和价格管理中的事务性工作”五项职能。各级物价部门要发挥整体优势,强化职能,开拓领域。当前要着力做好和开拓以下工作:一是继续巩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证、商品价格认证、价格咨询等业务;二是结合实际开展旧机动车辆交易、应税物、动产抵押物、走私物、拍卖物价格评估;三是创造条件拓展资产、房地产、土地、抵押贷款、工程审价等方面的评估业务;四是认真做好价格管理中的事务性工作。

  四、提高人员素质,规范从业管理。
  拥有一定数量素质高并且具有相关评估行业执业资格的人才,既是开展业务的需要,也是取得机构资质的必要条件。为此,一方面要继续解决好价格评估人员的资格问题。各地要抓紧落实《云南省价格评估资格证书》的注册工作;国家计委和人事部已联合下文,建立注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各级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项制度对价格事务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准备工作,积极参与考试。另一方面要积极参与其他有关评估师资格考试,如房地产价格评估师、土地价格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为拓宽工作领域积极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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