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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01 生效日期: 1999-06-0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一)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要继续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下决心调整我区财政支出结构,千方百计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要按照“三三制”的筹资原则,加大筹资力度。应由财政承担的资金,自治区属企业由自治区财政负责,市、县(区)属企业由市、县(区)财政负责。各地一定要将财政承担的资金优先列入财政预算,应由企业负担和社会筹集的资金,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督促落实,确有困难的,同级财政应予以保证。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的发生。

  (二)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要进一步办好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提高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能力。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下岗职工转变择业观念,用人单位改变用人观念,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要把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再就业培训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加大投入,推动劳动力市场网络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建设,尽快实现我区城市就业信息联网,为下岗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再就业服务。要认真落实税收和小额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各国有银行都应成立小额贷款部,为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提供启动资金。要大力拓展社区服务领域,扩大就业容量。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力度,规范劳动力市场中介行为,切实维护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下岗职工劳动合同管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应当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严格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实现再就业以及3年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本人不进中心或进了中心不签协议的下岗职工,不支付其基本生活费;企业也要在3年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已经与新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原企业应当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新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对领取了工商执照并已从事半年以上个体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后,可继续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原来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企业解除下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后,要依法妥善解决好与下岗职工的债权债务问题。

  (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三条保障线”制度。下岗职工通过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最长时间为3年;3年后仍未就业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时间为2年,享受失业保险两年后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区“三条保障线”制度,并认真做好“三条保障线”的相互衔接,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尽快制定与失业保障线衔接的具体办法,6月底前要在全区所有市、县(区)建立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大力宣传贯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抓紧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并加强失业保险费的征缴,使新增缴的2%的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各级政府、企业要切实关心下岗职工生活,下岗职工应享受自治区和本企业在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
  (一)努力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劳动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1998)120号),把抓养老保险基金收缴作为保发放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措施。财政、工商、税务、审计、银行等部门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予以大力协助和支持,共同做好收缴工作,力争使收缴率逐步提高并稳定在90%以上。

  (二)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5)11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发(1998)62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宁政发(1998)93号),尽快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切实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使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到我区所有的城镇从业人员。

  (三)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区级统筹,发挥区级调剂金的作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的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区级调剂金制度,逐步加大基金的调剂力度,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在巩固和完善国有企业区级统筹的基础上,将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区级统筹范围,实现与国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区级统筹政策并轨。

  (四)坚决清理追缴企业欠费和回收挤占挪用基金。对目前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要坚决清理追缴。清理追缴的重点是有能力缴而不缴的欠费大户,年内清欠比例要达到50%以上。对于少数顶着不缴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并予以新闻曝光,必要时还可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被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各地要制定回收计划,劳动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部门采取措施,严格进行清查,务必在今年年底前全部追回。对在清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案件,要严肃查处。要继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三、抓紧做好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的有关工作

  (一)各有关部门要做好行业统筹结余基金的移交到位工作,将中央移交我区各行业的统筹结余基金尽快全额划转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自治区审计、财政、人事劳动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抓好落实。在加强行业统筹基金管理的同时,要切实做好行业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和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规定,稳步对原行业统筹移交后企业的费率进行调整。煤炭、银行、民航企业的费率原则上在5年之内调整到位,其他行业企业的费率原则上在3年之内调整到位。

  (三)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部发(1998)22号)要求,尽快组织对行业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进行审核认定。经审核确认的统筹项目,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经确认的项目由企业负担,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四、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一)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由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人事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对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进行认真清理,并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1999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有效,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养老金;1999年底尚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由企业收回安排内部退养或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从清退之月起,凡安排内部退养的人员由企业负责支付其所需费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保障其基本生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重新办理退休手续。清查处理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办理,劳动行政部门核批。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参照上述办法办理。这项工作要在1999年7月底以前完成。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对我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权限作如下调整: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的退休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的退休;县(区)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的退休。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修订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程序和具体办法,进一步规范审批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今后,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要对各地市县审批手续定期进行检查,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要坚决清理退回企业,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职工退休年龄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各地、各部门和企业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四)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每年向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对特殊工种的调整,定期对企业的特殊工种进行清理。

  (五)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地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要定期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鉴定标准和规定严格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做出鉴定结论,对弄虚作假,开具假证明,或不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办理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六)对于因病或非因公致残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可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适当予以减发。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关系企业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涉及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继续实行党政领导目标责任制和“一把手工程”,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关系,切实做到政策、资金、工作三落实。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工作,关心群众疾苦,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认真总结经验,宣传推广好的典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推动整体工作的开展。要加大再就业工作的指导力度,确保再就业工作顺利开展,使再就业率巩固在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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