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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2 生效日期: 2004-10-22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字[2004]34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内蒙古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信贷支持,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3]134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4]44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贷款对象和条件。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具备还贷能力并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均可以向贷款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条   贷款担保机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委托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操作,也可由盟市财政部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成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以下统一简称担保中心),此项业务由劳动就业服务部门管理,同时接受当地财政、人民银行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尚未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的地区,财政部门可将贷款担保基金存入双方已签订协议的金融机构,由经办金融机构按照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


    第四条   贷款人范围。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包括国有独资、股份制、地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经办银行)。


    第五条   贷款担保基金。各盟市都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贷款担保基金),政府出资的担保中心所需资金主要由财政部门筹集(其它担保机构所需资金来源不限),并拨付给担保中心,由担保中心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单独核算。担保中心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合同,将贷款担保基金存入签订合同的经办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按照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承担担保和代偿责任。出现的“代偿损失”由财政风险补偿资金予以补助。出现担保基金不足时,由当地财政补充或申请上级财政部门予以弥补。


    第六条   担保中心不得向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收取任何形式的手续费或担保费。为保证担保中心业务的正常运行,由当地财政部门据实向担保中心拨付不超过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和0.5%的手续费。


    第七条   贷款程序。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按照本人申请,街道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审查推荐,担保中心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一)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持本人申请、创业计划(贷款项目)书、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等有效证件到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5份。
  (二)所在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旗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其创业能力、经营项目、经营场地、贷款担保、抵押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等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作出答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向当地担保中心推荐。
  (三)担保中心接到《审批表》后7个工作日内要进行项目信用评估、实地考察等工作。符合担保条件的,由担保中心签署其担保审批意见后将《审批表》转经办银行。担保中心确认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应签署意见后告知或退回原推荐部门。
  (四)经办银行接到《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贷款审批程序予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反馈给担保中心,由担保中心反馈给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由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通知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到担保中心办理抵(质)押和担保手续。反担保物可以是定金、质押或留置抵押,也可委托有固定收入的自然人为其提供担保。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下岗失业人员实际贷款额的30%。
  (五)担保中心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妥抵(质)押手续后,由担保中心出具《担保承诺书》,经办银行接到《担保承诺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
  (六)经办银行可结合创建信用社区的情况,建立社区信用担保机制,简化贷款手续,降低担保门槛,为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方便。
  (七)担保中心可与经办银行协商,实行统贷统还的贷款方式,经办银行按贷款担保基金在银行实际存款余额的5信提供贷款额度,在额度内按担保中心出具的《担保承诺书》及时足额发放贷款,贷款到期后由担保中心偿还贷款本息。


    第八条   贷款额度和期限。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原则上每人控制在2万元左右,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贷款银行可按照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   经办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应加大信贷支持。
  (一)适用此项优惠政策的小企业是指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企业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二)经办银行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发放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予贴息),贴息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包括中央财政拨补)和各盟市财政部门各负担一半。经办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发生的贷款呆账损失,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内财金[2004]103号)规定予以补偿。
  (三)盟市财政对开办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
  (四)经办银行应根据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办银行可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能超过1年。

    关联法规    

    第十条   贷款利率。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法定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上浮。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即在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贷款期限内(不包括展期期限),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贷款期限计算贴息数额,贷款展期和逾期期间发生的利息不予贴息。
  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商业、餐饮、修理和种养植(殖)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微利项目的确认由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认定。


    第十二条   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的程序。
  (一)季度结息日后7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盟市财政部门,并附微利项目贷款计收利息清单。贴息资金申请应包括贷款发生额、季初余额、季末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金额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贷款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二)盟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拨付贴息资金,同时将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并附经办银行的申请材料,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财政部驻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备案。
  (三)年度终了后20日内,经办银行将上年度贴息资金申领汇总情况及明细表,并附借款人《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等报送盟市财政部门;担保机构将按经办银行分类汇总的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表报送至盟市财政部门审核清算。
  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表包括每笔担保贷款的贷款金额、担保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四)盟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的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经办银行申领贴息资金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出具意见,并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的材料,报专员办和自治区财政厅。
  (五)专员办和自治区财政厅对盟市财政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出具意见,由自治区财政厅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六)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季度末将下一季度的贴息资金预找到盟市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预拨情况抄送专员办。
  (七)各经办银行对小额担保贷款未及时到账的财政贴息资金不计逾期利息和罚金,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快贴息资金申请的审核进度,确保贴息资金及时拨付到经办银行。


    第十三条   担保损失追偿与代偿。经办银行每月定期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担保贷款呆、坏账及时汇总,并向担保中心移交相关手续,担保中心从收到相关手续3个月内审核确认后履行清偿责任。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位清偿的最高限额不可超过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的20%。
  经办银行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的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银行分担20%。
  (一)经办银行对已到还款期未及时归还的贷款,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追索责任并向担保中心发出《代偿通知书》。
  (二)追索期结束后,经追索借款人仍未得到偿付贷款本息的,经办银行可根据担保机构与其所签订合同的约定或经担保机构同意,经办银行可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
  (三)担保中心收到经办银行《代偿通知书》后,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贷款发放、监督管理和债务追索等程序予以合规认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后,由担保中心审核办理代偿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经办银行要对小额担保贷款单列科目,单独统计,按月向担保中心填报统计报表。对借款人按期或提前还本付息的,经办银行应另付清单,以便担保机构及时注销担保。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帮助指导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人搞好生产经营,做好贷款催收工作。担保中心与贷款银行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好贷款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贷款的回收,对清收贷款本息应承担共同责任,保证贷款安全回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强对担保基金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挪用担保基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参照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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