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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02 生效日期: 1999-05-01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一、自1999年5月1日起,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油库、加油站和成品油零售网点,一律禁止购进、销售含铅汽油。

  二、自1999年5月1日起,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辆,一律停止使用含铅汽油,改用无铅汽油。

  三、自1999年5月1日起,由昆明市计委牵头,会同市环保、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公安交警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市成品油市场禁止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情况进行检查。

  四、各成品油运输、储存、供应、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当提前做好停止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的有关准备工作,确保在规定日期起全部销售、使用无铅汽油。

  五、对违反本《通告》,逾期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继续购进、销售含铅汽油的,由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成品油整顿管理办公室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吊销“昆明市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六、对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无铅汽油和假冒伪劣无铅汽油的单位和个人,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七、对违反国家有关成品油价格管理规定,擅自乱涨价,质价不符、不明码标价销售无铅汽油和扰乱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的单位和个人,由物价、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八、凡在昆明地区从事生产、装配、销售机动车辆的单位,所生产、装配、销售的汽油车,必须做到适合使用无铅汽油。违者,由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

  九、本通告所称车用无铅汽油是指牌号90号及90号以上、含铅量每升不超过0.013克的汽油。其他有害物质的含量控制标准,按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有关规定检测认准。

  十、禁止销售和使用车用含铅汽油,实施车用汽油无铅化,是适应环境保护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全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实施。鼓励和欢迎全市公民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予以举报,举报电话:3136178。

  十一、本通告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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