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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28 生效日期: 1997-11-28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97]7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促进文明施工,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把我市建成名符其实的旅游城市、园林城市、历史文化名城,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昆明市二环路以内及二环路外侧200米、温泉旅游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新海埂公路两侧200米、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林风景区,各县(市)区城镇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施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是进行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修、管线敷设、市政工程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场地。

  第四条 施工现场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原则。昆明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五华区、盘龙区范围内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以及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西山区、官渡区、各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站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安全防护
  第五条 建筑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技术规范》等规范、规程组织施工。

  第六条 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范。项目经理应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筑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凡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均不得上岗作业。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和各类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共同搞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卫生工作,并为施工单位提供必须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应的地下设施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及地下设施的安全。施工单位因采取保证措施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九条 施工现场所用安全防护用品,应当采用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认证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第三章 场容场貌管理
  第十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完成施工现场内临时水、电的管线敷设和道路的修筑,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场内道路原则上要求采用“硬地法”施工,保持施工现场坚实、平坦畅通。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及配电线路必须符合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临时给水管线应当埋入地下,无滴漏和长流水,临时排水应当自成系统,保持畅通。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采用围栏施工,围墙高度不得低于1.8米,表面抹灰刷白并做到整洁、美观、无缺损,地面以上各类建筑、构筑物,应当按施工规范搭设外脚手架,并采用密目安全网对脚手架进行封闭。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等。标牌要求规格适当,字迹端正,位置明显,张挂牢固。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要保持场容场貌整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集中堆放清运。各种料具按施工平面图位置存放,施工区域与生活区严格分隔、危险区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胸卡。

 

第四章 生活卫生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位置设置办公室、生活设施。生活卫生管理要纳入施工现场管理的总规划,建立健全工地的各项卫生制度,并有专(兼)职人员负责。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内严禁职工和民工自行开伙。食堂卫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堂应距厕所、垃圾(场)箱30M以外,做到平整、清洁、无污水。食堂应设置通风、排气和污水排放设施。

  二、生、熟食品应分开,有防蝇设施。食堂炊具放置有序,及时消毒。

  三、食堂炊事人员上岗必须穿戴工作服,保持个人卫生,炊事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须持有卫生防疫部门发放的健康合格证。

  四、未设置食堂的工地,应采用送餐方法解决职工、民工就餐问题,并在工地设置文明卫生的售餐、就餐点。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宿舍卫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宿舍卫生整洁、通风,生活用品放置整齐有序。

  二、一般不在施工的建筑物内安排人员住宿。

  三、大型工程的施工现场应设医疗保健室、更衣室等。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水冲式厕所,厕所墙面抹灰刷白,设专人负责,并定期进行冲刷、消毒、防止蚊蝇孳生;高层建筑的作业区应有便溺设施,落实专人管理保持卫生清洁。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专人供水和专用保温饮水桶,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水桶加盖加锁,防止污染。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全体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大小便。

 

第五章 环境保护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有力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噪音、振动对周围环境的危害。

  第二十二条 施工污水泥浆不得溢流到临街路面和施工现场外。污水、泥浆水要经沉淀后才能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第二十三条 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禁止在工地现场随意熔融沥青、油染等有毒、有害烟尘和恶性气体的物质。

  第二十四条 严禁从高层或多层建筑的高处往下抛撒建筑垃圾,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扬尘。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第二十五条 在市区施工,对产业噪音、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扰民。夜间11点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夜间施工。

  第二十六条 施工车辆(机具)驶出工地前必须扫冲洗干净,不得污染街道。运输散体材料、流体材料或清运建筑垃圾等不得撒漏飞扬,建筑垃圾应清运到规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 在昆明市建城区范围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六章 文明建设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文明卫生宣传教育制度,加强班(组)文明建设,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杜绝刑事犯罪和违法乱纪行为,树立爱岗敬业精神,提高企业和职工的文明素质。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主动与工地周边单位搞好合作,积极开展共建文明施工现场活动,发挥文明窗口的作用,树立建筑良好形象。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对在创建安全文明卫生施工现场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个人和单位,由昆明市建筑业管理局给予表彰。

  第三十一条 安全文明卫生施工现场的评选,由条块推荐申报,昆明市建筑业管理局综合考核评定。

  第三十二条 对荣获“昆明市城市建筑安全文明卫生样板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本年度在建工程有20%的施工现场达到“安全文明卫生施工现场”标准的一、二级企业,本年度在建工程有15%的施工现场达到“安全文明卫生施工现场”标准的三、四级企业,授予“安全文明卫生施工现场优胜单位”称号,并做为企业资质升级,安全资格审查的依据之一。对于获得上述称号的企业,在投标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承揽工程任务。

  第三十三条 凡发生一起死亡、一人重伤和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事故的施工现场,取消当年参加“安全文明卫生施工现场”的评比资格;施工企业一年内未获得“安全文明卫生施工现场”的,责令其停产整改,限期停止参加投标,资质年审按不合格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昆明市市容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查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昆明市建筑业管理局视情节轻重,责令停工整改、处以1000元一5000元罚款或吊扣施工许可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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