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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26 生效日期: 1994-08-26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各行署,各市、县(区ぉ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律师工作改革的意见
  我区律师工作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司法部的领导下,取得了明显的成绩,特别是去年贯彻司法部“两个突破”的指导思想以来,律师业务量大幅度增长,律师已成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但与我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形势的要求相比,与市场经济律师律服务需要相比,与广大公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这主要是:由于受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和行政级别概念的制约,律师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法律服务的要求,律师机构和队伍数量较少;律师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专业化分工程度还不够高;缺乏好的管理经验和内部激励机制等等。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律师等市场中介组织作用,我区的律师工作面临着十分繁重的任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国办通[1993]41号ぉ精神,结合宁夏实际,现对我区律师工作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律师工作改革的指导原则、基本思路和目标
  指导原则是:律师改革必须有利于搞活律师事务所,调动律师工作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律师队伍素质和服务质量;有利于律师事业的长远发展。不搞照抄照搬,不搞“一刀切”,不搞一步到位。基本思路是在律师机构体制上多形式并举,大中小规模并存;在分配体制上实行各种类型的律师事务所政策同一的方针,公平竞争;在管理体制上逐步建立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监督、循章管理,律师事务所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模式。改革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全区律师事务所发展到70个以上,律师队伍扩大到1000人(专职律师600人ぉ以上;精通法律、熟悉经济、会讲外语的“复合型”律师比例增大,律师专业化结构基本合理;律师业务渗透到经济建设各个领域和社会各方面中;律师事务所内部基本建立起激励机制、竞争机制和优胜劣汰机制;并基本形成与市场经济相接轨的律师工作运行机制。

  二、多体制、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律师组织机构和律师队伍
  (一ぉ统筹规划,合理设置与我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律师组织机构新格局。
  1、允许原占国家编制的专职律师和具有律师资格,符合从业条件的其他人员辞去现职,创办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自律性律师事务所。
  2、允许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申办律师事务所。
  3、允许具有一定规模、专业化程度较高的非本区律师机构,经审查批准后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
  4、允许在一个县(市、区ぉ范围内,设立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
  5、鼓励和支持在国外留学取得法学学士以上学历的和国内大学本科毕业、曾出国进修一年以上的会讲外语的法律经济人才来我区开办律师事务所。
  6、鼓励和支持我区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到国内各地及境外设立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
  7、在经济发达、人口众多、交通便利的乡(镇ぉ,可以建立律师事务所。
  8、具有2名以上取得律师资格人员的乡镇(街道ぉ法律服务所,可以申报组建律师事务所。
  9、提倡在各类经济开发区、企业密集区、矿区建立律师事务所或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
  10、鼓励创办“规模大、人员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质量好”的律师事务所。
  (二ぉ积极创造条件吸收更多的优秀人才进入律师队伍。鼓励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采取优惠政策吸收高层次、高素质的人才进入专职律师队伍。
  1、积极向人事部门争取国家编制和不要财政拨款的事业编制,发展专职律师
  2、吸收政法院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具有律师资格、符合律师条件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内部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以及原从事政法和法律专业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到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兼职或特邀律师工作;
  3、从法律、金融、经济、外语等院校(系ぉ的毕业生中挑选一部分优秀生,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合格,从事律师工作;
  4、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秀人才,在调入律师事务所工作后,经考核授予律师资格:
  (1ぉ从事应用法学教学、科研工作,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2ぉ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审判员、检察员后,实际从事审判、检察工作8年以上的人员;
  (3ぉ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在司法行政机关从事司法行政业务或在法制等部门从事其他法律业务工作8年以上的人员;
  (4ぉ在司法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6年以上,分管律师工作的人员;
  (5ぉ具有经济、金融、科技、外语等高级以上专业职称,熟悉本专业法律、经过半年以上基础法律知识培训的人员;
  (6ぉ法律专业硕士以上毕业生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满一年,在国外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回国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半年以上的人员。
  5、发展律师助理人员队伍。鼓励律师事务所配备专业助理人员,从事秘书、文档等工作;
  6、鼓励律师事务所聘请金融、股票、证券、商标、专利、商务、外经贸、房地产、工商、税务、海关等各方面专家担任专业顾问,指导律师开展专业法律事务。
  (三ぉ律师事务所属社会中介组织性质,申办人可自主选择合作(含股份制ぉ、合伙、私营等组织形式。新办不占编的律师事务所应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国办所”也可引入承包机制或实行“国有民营”的方式。律师事务所因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可以被兼并或自行申请注销。

  三、扩大律师事务所人员、财务、分配自主权,建立与市场规则相适应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运行机制
  (一ぉ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选举制和律师聘任制。
  1、无论实行自收自支还是统收统支、差额补助的律师事务所一律实行主任负责制,其内容是:(1ぉ主任享有对所务工作的全面管理权,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决定人员调配、财务开支、业务开展等重要问题。(2ぉ主任在任期内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必须实现资产增值,事业发展,人员素质提高。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其履行职务情况,有权决定对主任的奖惩。(3ぉ建立主任基金。实行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管理方式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可以在年终结余的事业发展基金中提取本所年业务收入的2-3%作为主任基金,用于律师间的交往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律师人员。
  2、主任由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不具备选举条件的,由同级司法局推荐,报地、市司法处(局ぉ审批,同时,报区司法厅备案;地市和区厅直属所主任,报区厅审批。
  3、实行律师事务所人员招聘制度。聘用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正确处理事务所和律师人员个人的关系。凡聘用人员,一般应先试用三个月,经考察后对适合从事律师或辅助性工作的,再签定为期1-3年的聘用协议。期满后可根据其工作和表现,决定是否续聘。聘用人员在事务所工作期间,应受聘用方的行政领导和业务监督检查,同时有权参与本所的民主管理,其政治待遇、业务培训、福利待遇、奖惩等与本所律师相同。其他相近专业中高职人员被聘用后,可以依据原专业技术职称享受同级律师职务待遇。“国办所”经主管司法局批准可实行全员岗位聘任制,但聘用必须在编制人员基础上,本所不聘用人员不得超过30%。
  (二ぉ律师事务所享有财务自主权。在财务管理上,司法局除只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初预算、年终决算以及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检查监督外,其他财务管理上的权利在上级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均由律师事务所行使:经费管理办法自行确定;财务帐号和会计出纳自行管理;支出计划和项目自行安排;工资形式和奖励办法自行决定。
  (三ぉ实行不同的分配形式。
  1、不论是何种组织形式的律师事务所,都要实行或逐步推行效益浮动工资制。效益浮动工资的比例,自治区、地(市ぉ属律师事务所一般以本所年业务收入的35%以下计发;“两不四自”律师事务所及县(市、区ぉ属律师事务所一般以40%为宜。个人分配要与办案数量、质量、服务态度、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职业道德等综合目标挂钩,上不封顶,下不保底,拉开档次。管理辅助人员的工资根据其表现、工作量及贡献大小参照有关规定确定。
  2、对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在分配上可采取定额包干超额提成的综合目标管理办法,或试行内部效益承包责任制,由司法处、局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或由司法处、局与律师事务所订立承包合同,以上年度的任务指标为当年包干指标基数,超额部分允许律师事务所提取30%左右用于奖励,年终兑现。
  3、对实行差额预算的律师事务所,其业务收入任务完成后的超收部分,可提取35%左右用于奖励。
  (四ぉ设立专项基金,建立律师内部的保障制度。
  实行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在安排其收支分配时,应当从有利于律师事业的长远发展考虑,建立以下专项基金:1、事业发展基金。从业务收入支出结余部分提取50%,主要用于律师业务开展;2、医疗保险基金。从业务收入支出中每月提取4-6%,用于律师人身医疗、养老方面的保险和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保险;3、职业风险预备金。从业务收入中提取10%,主要用于律师工作过错引起的对外赔偿和律师所、律师个人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意外、突发事故引起的开支;4、修购基金。从业务收入中每月提取3-5%,用于设备,房屋修缮和更新。
  (五ぉ实行律师事务所主任职务津贴制,具体数额由各所确定后,报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六ぉ各律师事务所要自觉接受同级财政和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按时报送会计报表。

  四、积极拓展业务,努力扩大服务领域
  鼓励、提倡律师突破传统的业务范围和工作方式,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为目标,介入市场经济领域,积极承办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法律事务,为社会各方面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全区律师工作人员都要围绕我区经济上新台阶的部署,重点开拓以下新的服务领域:1、竭力为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服务。努力扩大为大中型企业和当地骨干企业担任法律顾问的覆盖面,从法律角度帮助企业搞好经营管理,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积极为大中型企业改组和小型企业的承包租赁、股份制出售企业、国有民营等新的经营方式“全程”法律服务。2、主动为培育和发展商品、证券、劳务、技术、物资、房地产等六大市场服务。3、积极介入国家在宁重点投资项目,特别是为我区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建设提供法律服务。4、根据自治区“北重振、南放开,中部上台阶”的经济发展战略,积极主动为“三资”企业和对外经济贸易及我区与沿海、中南和邻近省区的经济合作;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和建设、新兴技术产业的合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技术转让及知识产权等提供多方面、高层次的法律服务。5、积极为发展县办工业、乡镇企业和深化农村改革、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提供法律服务。6、努力搞好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代理和资信调查、履约担保、企业工商登记等方面的代理。同时要大胆探索代办境外企业的租赁、承包的法律事务;代办不动产的开发、购置、转让或继承;代办银行贷款、抵押、担保等有关国际国内融资法律事务;代办股票、债券发行事务;代办知识产权、股权、土地使用权代理;代办建筑承包、招标投标;代办境内独资、合资、合作等项目投资、协助寻找境内外商务伙伴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五、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律师队伍专业素质
  (一ぉ加快律师专业化分工进程。1、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应设立专业部(组ぉ室,分别办理不同的律师业务。2、人员较少,条件不具备的律师事务所要确定专业岗位,以“专”为主,定向发展。3、银川地区今后新建律师事务所,应当做到专业定向,并鼓励办大所。
  (二ぉ加强专业培训。1、搞好岗前的教育和培训;2、有计划、分步骤地选送律师参加司法部和区厅举办的有关专业培训班;3、坚持搞好职称晋升培训;4、选派律师到政法院校(系ぉ进修;5、自治区及地(市ぉ司法行政机关每年要对律师进行专项强化培训,把律师参加培训的情况,作为评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年检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6、律师都要坚持在职自学,鼓励、支持律师参加“五大”和进修深造等渠道,学习金融、经贸、外语等专业知识。已有大专学历的,要力争达到本科水平;取得大学本科文凭的,争取获得双学位或多学位,不断更新知识、增长知识,提高服务本领。
  (三ぉ建立自治区司法厅、地(市ぉ司法处(局ぉ和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培训基金。其中区厅从律师年检费和会费中提取20%作为培训基金;地(市ぉ司法处(局ぉ也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培训基金,资助经费困难的律师事务所选送律师参加专业培训;律师事务所每年应从纯收入或增收节支中提取3-5%作为培训基金,专款专用,做到培训资金有保障。切实组织好律师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经常组织律师举行一些中、小型业务研讨会、交流会,邀请学有所长、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传授知识和经验;要积极开展与外省律师的业务交流活动,分期分批选派律师到外地培训、考察学习;选送符合条件的律师到国外考察、实习或进修。

  六、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对律师工作的管理
  (一ぉ从我区实际出发,在区厅暂实行律师管理处与律师协会“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办法,以便有效地实现对全区律师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随着律师事业的发展,逐步创造条件过渡到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
  (二ぉ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主要是规划、协调、监督、服务。具体内容是:制定律师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总体方针、政策;协调律师事务所之间、律师所与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负责律师组织机构设置和撤销,执业资格的授予和撤销,对违章违纪行为的调查惩处,对财务的审计和监督;通过自身的职能活动,为律师提供信息资料以及组织培训进修,沟通和理顺关系,为律师开展业务创造条件。
  (三ぉ加强律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1、建立律师收费有限浮动制度。律师收费应当遵循“协商一致、合理收费”的原则,由当事人与律师在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同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与委托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实行优质优价,以质付酬。
  2、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保证律师在当事人困难的情况下,能够无偿地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3、试行律师过错赔偿制度。因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提前退庭的;律师无正当理由不会见刑事被告人的;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律顾问职责而给顾问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对有失职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或对国家秘密、企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因律师过错发生泄密,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赔偿方式是: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支付。赔偿比例是:除退还委托费外,还应赔偿委托费的30-50%。
  4、建立当事人投诉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惩戒委员会应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开,及时制止、惩戒律师业务竞争和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5、建立执业律师资格、律师事务所注册公告制度。每年第一季度由区厅对全区律师及开业律师事务所考核注册后,登记公告。凡公告中未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均不得开业和以律师名义执业。
  6、律师事务所均应按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上交年检费。缴纳费以律师事务所年业务收入总额为基数,各所计算缴纳的比例是:县(市、区ぉ律师事务所上交同级司法行政机关3%,上交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2%,上交区厅3%;地(市ぉ属律师事务所上交同级司法行政机关5%,上交区厅3%;区厅直属律师事务所上交司法厅8-10%。各律师事务所均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上交年检费,否则一律不予注册。
  7、要加强律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建设。抓紧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律师行业防止不正当竞争管理办法》等一整套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使律师工作管理逐步向规范化、制度化迈进,努力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公证工作改革的意见
  按照司法部关于加快公证工作改革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证工作改革的指导原则、基本思路和目标
  指导原则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稳妥。要冲破公证机关是行政组织的思想束缚,增强公证处向事业单位过渡的紧迫感,同时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条件成熟一个,改制一个,不搞“一刀切”。基本思路是实行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下的改革,全面推行公证处主任负责制,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确立公证处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权,增强公证处的生机与活力。发展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与我区经济发展形势相适应的公证工作新格局,公证机构发展到30个以上,有三分之二的公证处向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过渡,公证员队伍发展到200人以上。
二、加快公证机构内部运行机制的改革,增强自身活力
  (一ぉ改革人事制度。(1ぉ应积极推行公证处主任负责制,公证处主任由任命制改为选举制,使真正懂业务、有能力、有群众威信的同志来领导公证处的工作。公证处主任在人、财物方面享有一定的自主权;(2ぉ对公证人员可以实行在不改变原有身份性质的前提下,以合同的签订与否来确定其是否受聘、待聘或解聘;(3ぉ允许突破编制限制,从社会上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公证工作。对公证辅助人员全部实行合同制。形成一个科学、合理、公平的用人机制,更好地促进公证人员的合理配置和流动。
  (二ぉ改革经费管理制度。鉴于各县(区ぉ的实际情况不尽相同,本着调动公证人员积极性,有利于发展公证事业的宗旨,允许公证经费管理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1ぉ独立核算,自收自支,采用这种办法的公证处,自立帐号,独立核算,处内人员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
  (2ぉ差额预算。凡未实行自收自支的公证处,都应积极推行这种办法。补贴的具体比例,应本着“保证吃饭”,有利于调动公证人员积极性的原则,由各县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证源和公证人员素质等情况与当地财政部门商定。补贴比例确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
  (3ぉ全额预算。这种办法原则上只适用于南部山区(包括陶乐ぉ经济贫困县。
  不论是采取差额预算,还是全额预算的办法,都应实行目标责任制,定额承包,超额提成奖励。就是公证处采取与司法局签订承包合同或目标责任书的形式,明确规定年收费定额,超额部分提成奖励。公证处内部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将承包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个人,奖金不保底不封顶,拉开档次。定额目标可以前三年办证数和收费金额的人均数作为公证员当年办证的定额数,年终完成目标的,每人可提取两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超额完成定额目标的,可提取超收部分的30%给予奖酬。未完成目标数的不得奖。
  设立公证处主任基金,基金额从年终收入节余中按5%提取。用于开发业务和对有贡献的公证人员进行奖励。
  实行公证处主任职务津贴制。“自收自支”和“差额预算”的公证处,主任年职务津贴分别为公证年收费总额的0.5%和0.3%。
  (三ぉ改革收费办法,实行灵活收费。在目前公证收费偏低的情况下,允许各地按照“优质优价,协议收费”的原则,积极探索有利于实现公证人员价值补偿且不违背国家收费标准的有效方式,灵活地根据市场变化和客户承受能力,采取在农村实行有偿、微利收费,在城镇按公证员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需时长短,标的大小,以及公证员专业职务等级,客户指定等情况,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四ぉ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公证处向事业单位过渡。根据我区经济落后及公证工作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一些公证处改成事业单位后,可能收入不敷支出造成困难,因此,不做硬性要求。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公证处可改为事业单位:(1ぉ本地经济比较发达,证源有可靠保证;(2ぉ公证处的基建、人员工资、医疗、离退休等费用有保障;(3ぉ连续三年人均年办证收费超过一万元。改为事业单位的公证处在名称上应改为公证事务所,事务所主任应实行选举制,所内人员实行聘任制,经费管理上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今年,区厅选择一个具备上述条件的公证处进行向事业单位转制的试点。两地两市也可选择一个试点单位,以取得经验,逐步推开。
三、发挥公证职能,拓宽服务领域
  要全面承担法律法规赋予公证机构的职责,努力向公证服务多元化发展,使公证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个领域及生产、流通、分配的各个环节中去。在当前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要着重于开拓经济领域。要积极为全区国有大中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法律服务。特别是在企业招标、承包、租赁、拍卖、兼并、联营及股份制改造方面发挥公证作用,以促进企业竞争机制、风险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的完善;在资金信贷上,通过办理抵押贷款合同公证,配合银行和财政部门做好信贷资金和支农资金的发放和回收工作;房地产方面,做好土地(包括荒山、荒地ぉ使用权的出租、转让等公证。同时,积极参与城市住房制度改革,为公房出租、出售做好公证;建筑方面,积极办理建筑招投标、合同公证,监督建筑工程管理活动;工商管理方面,进行先公证后工商登记,即将合伙合同、企业联营合同、股份制章程、各类公司设立及厂房、营业场所租赁合同等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先办理公证,把当事人的活动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涉外经济方面,认真办理引进外资、合资、劳务输出、对外承包工程、国际贸易、对外索赔等活动需要的公证事项;劳务方面,要主动深入劳务市场,办理劳务合同、劳动保险合同公证,发挥公证调节监督作用;在农业上除了做好巩固农业生产承包责任制外,要着重扶植乡镇企业和村办集体企业及各类专业户、承包经营户的生产,积极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
  同时,要注意发挥证明以外的公证服务职能,为公民、法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如证前的法律咨询、司法建议;证中参与合同、协议的谈判,当好经济决策顾问,修改完善合同条款,代拟法律事务文书;证后的回访检查,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发生合同纠纷时参与调解,必要时,可出具强制执行许可证明书,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四、合理设置公证机构,拓展公证网络,扩大公证员队伍,不断提高公证员素质
  根据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可以在地、市及企业密集区、矿区、农场和各类经济开发区设立公证处,其人员可以占编,也可以招收不占编的合同制人员;允许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以法律服务所为依托设立公证办事处。其人员可以是公证处派往该处的公证人员,也可以是乡镇(街道ぉ法律服务所的人员,还可以从社会上招聘合格人员或吸收政治部门和教育战线的离退休人员。允许在公证业务量大的单位设立公证联系点,建立稳定的业务联系;大力提倡在党政机关、职能部门,尤其是经济主管部门及金融、房地产、外经贸等部门聘请公证联络员和公证顾问,条件成熟的也可接受客户聘请担任常年公证顾问。
  为充实办证力量,要多途径发展公证员队伍。
  1、根据司法部统一部署,面向社会招考公证员,把取得资格的优秀人才选拔进公证处;
  2、积极吸收法律院校毕业生到公证处工作,对经济等非法律专业的大专以上毕业生,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授予公证员资格;
  3、凡调做公证工作,已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经过六个月公证业务实践考核即可授予公证员资格;
  4、凡从事政法工作十年以上,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经考核可聘到公证处担任公证员;
  5、在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八年以上,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的,调做公证工作后,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可授予公证员资格。
  6、乡镇(街道ぉ法律服务机构中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的法律工作者通过公证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者,可聘为特约公证员。
  要建立公证人员培训基金,采用送出去深造培训或就地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业务讲座及培训班等方式,加强公证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全区公证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五、全面推行规范化办证,建立错证赔偿制度和公证员年度注册登记、考核制度
  (一ぉ严格办证程序,实现办证“三统一”,确保办证质量。(1ぉ统一办证程序。公证处均应统一按司法部规定的办证程序,办理公证事务。未取得公证员资格的公证人员不得独立办证。(2ぉ统一审批公证。每办理一件公证事项,必须交由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有审批权的审批人进行审批后,方能出证。未经审批的事项一律不许出证,以确保公证信誉。(3ぉ统一档案管理,无论是公证办事处办理的公证档案,还是其他公证人员办理的公证档案,均应由公证处设置的档案室统一管理,做到防潮、防盗、防丢失,确保档案质量。
  (二ぉ建立公证员有限责任赔偿制度。对于因公证员的过错给公民和法人造成财产损失的,除退还公证费外,还应赔偿所收公证费用的20-30%;对于因公证员故意或与他人通谋出具伪证而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ぉ建立公证员注册登记、年度考核制度。从1995年起,对全区公证处及公证人员进行注册登记和年度考核,凡未进行注册登记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公证处及公证员,停止办理公证业务。
六、加强宏观管理,切实下放权力,逐步实行司法行政部门与公证员协会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司法行政机关要坚决改变把公证处按行政职能科室对待的做法,进一步下放权力,使公证处真正成为独立的法人,在人财物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在目前公证员协会管理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处的管理应本着“宏观管好,微观放活”的原则,主要是监督检查政策、法律执行情况;组织业务培训;财务审计;审批重大涉外公证事项;党的建设及思想政治工作,职业道德和廉政教育;协调内外关系,为公证处开展业务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将来公证员协会人员、机构、体制建立起来后,要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分工,逐步加强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最终实现向协会行业管理体制的过渡。
  公证处均应按照规定,向中国公证员协会和自治区公证员协会缴纳会费。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的意见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的指导原则及基本思路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的指导原则是:有利于城乡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基层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有利于司法行政各项职能在基层的延伸和落实,有利于增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自我发展的机制和活力,有利于发展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服务体系。通过积极而又渐进地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原有体制和管理模式的改革,不断强化服务功能,增强内部活力,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加快农业、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为保证城乡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秩序和环境。
二、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逐步把基层法律服务所按事业体制建设成为统一的、多功能的司法行政的基层组织,为基层社会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并协助指导人民调解、法制宣传等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法律服务所接受乡镇(街道ぉ政府和县(市、区ぉ司法局的双重领导。县(市、区ぉ司法局要逐步加大对法律服务所人员配置、业务指导及专业培训等方面的管理力度。在条件允许的地方,县(市、区ぉ司法行政机关可将全部或部分法律服务所收编直接管理。
三、实行和完善聘用合同制度,建立能者上,庸者下,优者进,劣者汰的人事管理机制,扩大法律服务所的用人自主权。
  (一ぉ逐步改法律服务所主任任命制为聘任制,改变服务所主任统一由司法助理员兼任的模式。聘任合同由县(市、区ぉ司法局拟定,征得乡镇(街道ぉ政府的同意后签订。对聘任人员实行责、权、利挂钩的目标管理制度,定期考核。达标的,兑现奖励,继续聘用;未达标的,按约处罚,直至解聘。
  (二ぉ法律服务所其他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各所根据自身的业务发展需要和经济实力确定用人数量。聘用人员应面向社会,择优选聘。聘用期满后,优者留,劣者汰,不断优化法律服务所的人员结构。
四、改革管理机制,推行责任承包制,逐步扩大法律服务所工作时间上的自主权。实行承包责任制,即:法律服务所与乡镇(街道ぉ根据实际情况,签订承包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主要形式:
  (一ぉ全额承包。全所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和业务支出均由所内自己承担,实行“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管理体制。
  (二ぉ定额承包。所内工作人员中的国家干部(含司法助理员和调配干部ぉ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由乡镇(街道ぉ负担,招聘人员的报酬由法律服务所开支;或乡镇(街道ぉ负担法律工作者的基本工资,其它由所内收入开支。
  (三ぉ目标责任承包。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一切工资及福利待遇均由乡镇(街道ぉ负担,确定服务所的年收费目标、分成比例和奖罚规定。
  (四ぉ地、市、县(区ぉ司法局直属法律服务中心或法律服务所的管理形式,可参照上述责任承包制的办法确定。
  实行承包责任制后,乡镇(街道ぉ对法律服务所主要进行宏观管理,一般不再抽调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去做非本职工作。为乡镇(街道ぉ其它业务部门提供法律服务,都要按工作量收取一定报酬。
五、引入激励机制,建立按劳分配,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工资、奖金分配制度,把个人收益与其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挂钩,多劳多得,逐步扩大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上的自主权。
  (一ぉ对法律服务所内的国家干部(包括司法助理员ぉ实行业务收费目标管理,按年度考核,完成定额指标的,享受奖励工资;超额完成的,超收部分,川区按10-30%;山区(含固原地区六县及盐池、同心、陶乐ぉ按20-40%提取奖金;完不成定额的,按比例扣罚奖励工资。
  (二ぉ法律服务所内的招聘人员,一律实行效益浮动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具体分配比例,由各法律服务所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市、区ぉ司法局审定。(乡镇<街道>政府付给招聘人员的报酬、补贴,计入本人的收入总额,一并实行浮动ぉ
  (三ぉ县(市、区ぉ司法局可设立所创收超万元奖和个人创收五千元奖,高收重奖,表扬奖励超额完成责任目标或单项成效突出的法律服务所和工作人员,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四ぉ实行法律服务所主任职务津贴效益浮动制。即:川区年收入5000元以上,山区年收入3000元以上的所,所主任月发职务津贴30元;川区年收入3500元至5000元,山区年收入2000元至3000元的所,所主任月发职务津贴20元;川区年收入2000元至3500元,山区年收入1000元至2000元的所,所主任月发职务津贴10元;川区年收入2000元以下,山区年收入1000元以下的所,所主任不发职务津贴。
  (五ぉ要建立健全收费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和开支审批手续。不论采取哪种分配方式,都要按比例留够事业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并按规定缴纳管理费。不得铺张浪费,分光花净。
  (六ぉ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广人身、医疗、养老和其它各种福利保障制度,将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医疗、养老逐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六、在有条件的地方,允许法律服务所兴办“投资少,见效快”的工商实体,以付养所,壮大法律服务所的经济实力,不断改善法律服务所的装备和人员福利待遇。
七、在经济活动比较活跃的经济开发区、城乡大中型集贸市场、工矿区,县(市、区ぉ司法局可以直接组建法律服务所,或试办合伙型的法律服务所。
八、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深化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以适应基层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要以促进农村工作和农业生产健康发展为方向,以拓宽乡镇(街道ぉ政府、村委会及乡村(街道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为重点,充分发挥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的优势,进一步延伸服务层次,不断探索,开辟新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方式,为农村合作企业、私营企业、经济合伙组织、承包户、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服务。同时鼓励和支持基层法律工作者承办较高层次的法律事务,在实践中得到锻炼提高。
  要引导法律服务所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竞争意识,不断提高业务规范化、程序化水平,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效益、求发展。
  提倡法律服务所之间建立业务协作关系,允许法律服务所打破地域界限开展业务。
九、建立和完善对不良行为的预防和惩罚制度,切实加强廉政建设,严格依法办事。要制定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的规定;要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反腐倡廉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对违反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私自收案、收费,以钱谋私,欺骗群众,收受贿赂,办关系案、人情案等腐败行为,要敢抓敢管,严肃处理。对廉洁奉公的好人好事,要及时表扬、奖励,维护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十、实行全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年度统一注册制度,以加强对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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