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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禁止赌博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29 生效日期: 1992-10-30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2年10月3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禁止赌博,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


    第三条   凡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活动,都是赌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查禁赌博的工作,督促和检查本条例的实施。
  公安机关是查禁赌博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机关在查禁赌博工作中,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有对村民、居民进行禁止赌博的宣传教育的责任,并把禁止赌博的内容列入村规民约、街规民约,经常予以检查。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教育本单位干部、职工不参与赌博,发现赌博活动,予以制止,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检举和揭发赌博活动。对于劝阻、制止或者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公民应当予以保护。


    第八条   参与赌博,一场赌资在一百元以下的,由本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给予批评教育。


    第九条   参与赌博,一场赌资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一场赌资在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至十五日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至三千元罚款:
  (一)参与赌博,一场赌资在二千元以上的;
  (二)因赌博受治安管理处罚后又参与赌博的;
  (三)具有第十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劳动教养:
  (一)因赌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屡教不改的;
  (二)聚赌抽头,情节较轻的;
  (三)具有第十一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第十三条   赌资、赌具一律没收,赌博所得财物一律追缴,赌场上输欠、借欠的赌债一律无效。


    第十四条   对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除按照本条例有关条款处罚外,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明知本单位工作人员赌博而不制止、不报告,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仍放任不管的,按照第十条第(二)项处罚。
  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发生赌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前款情形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对拒绝、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查禁赌博公务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威胁公安人员依法执行查禁赌博公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劝阻、制止或者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   参与赌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主动交代赌博行为,并表示悔改的;
  (二)检举他人赌博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赌博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一)检举或者制止赌博的;
  (二)协助公安机关查禁赌博成绩突出的。


    第二十一条   公安人员执行查禁赌博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严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违者,视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没收、追缴赌博财物和罚款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收据,并详细登记,经被罚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没收、追缴的赌博财物和罚款金额必须全部上交当地财政部门。对截留、挪用或者贪污没收、追缴的赌博财物和罚款金额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冒充公安人员查禁赌博的,依法惩处。


    第二十四条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均指参赌者个人。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以上”含本数在内,“以下”不含本数在内。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河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
  (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29日公布施行)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禁止赌博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河北省禁止赌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一场赌资在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至十五日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至三千元罚款:
  (一)参与赌博,一场赌资在二千元以上的;
  (二)因赌博受治安管理处罚后又参与赌博的。”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劳动教养:
  (一)因赌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屡教不改的;
  (二)聚赌抽头,情节较轻的;
  (三)具有第十一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禁止赌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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