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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05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31 生效日期: 2005-03-31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5]5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公安厅、监察厅、司法厅、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旅游局、法制办、安全生产局、交警总队、高速公路公司
  《福建省2005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2005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05年1月《关于深入开展“五整顿”“三加强”活动全面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2005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加强综合治理,减少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推进“平安福建”建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的经济发展。
  一、整顿驾驶员队伍
  (一)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培训的监管
  1.省公安交警总队与省运管局要联合制定机动车驾校考试合格率和驾龄3年以内(含3年)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肇事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或交换信息。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半年要向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驾校考试合格率和驾龄在3年以内的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肇事情况等材料。设区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每半年要向社会公布一次驾校培训质量排行榜,并对半年考试总合格率低于60%的驾校和连续两次排序最后一名的驾校进行整顿。
  2.省级农机部门要制定拖拉机驾校考试合格率的通报制度,会同省公安交警总队制定拖拉机驾驶员的交通违法、处罚或记分处理、肇事情况通报制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驾驶培训质量排行榜,并对考试合格率低于60%的拖拉机驾校进行整顿。
  3.交通、农业(农机)部门对驾校培训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存在降低培训标准、教学质量低、只收费不培训等问题的驾校进行整顿;对问题严重的,取消培训资格和教练员准教资格。改进驾驶员培训工作,增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实际道路驾驶培训内容,推广学时制和驾驶培训计算机管理系统。严禁随意随地进行驾驶训练,实际道路驾驶训练须在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进行,其他项目的训练须在驾校自有训练场地进行。
  (二)严把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关和发证关
  1.省级公安交警部门、农机部门要制定考试员等级管理、考试员考试权限设定和加强考试监管等规范考试员考试行为的规定。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或降低考试标准的,应组织整顿,对问题严重的要取消其考试员资格。
  2.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安部第71号令的规定车型考试,省公安交警总队要对报考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增加实际路考内容作出相应规定。在大型客车已实行异地考试的基础上,逐步实行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异地考试制度,漳州、福州要进一步完善计算机路考系统,厦门、泉州、南平市年内要推广使用计算机路考系统,省公安交警总队对其使用的计算机路考系统及设施进行标定,未达标的不能作为考试合格依据。
  3.各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半年将驾龄3年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驾驶员名单汇总报省公安交警总队,以便省公安厅、农业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倒查与整顿。
  4.3年以内驾龄驾驶员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对驾校培训和车管所的考试、发证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年内事故率超过10%的,交通、农机部门对驾校进行整顿,车管所不得评为二等以上;事故率超过20%的,对驾校停业整顿,车管所评为等外。
  (三)发挥保险在驾驶员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1.在全国统一开发的驾驶员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与保险理赔信息共享系统完成后,福建保监局牵头,公安部门、交通部门、农机部门、保险公司共同组织推广应用该系统,在我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制定管理办法,促使驾驶员安全驾驶。
  2.福建保监局、省交通厅要建立客运经营者、危险品运输经营者承运人责任险投保制度,并组织实施。对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整顿路面行车秩序
  (一)公安、交通等部门重点治理超速、客车超员违法行为
  1.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普查组,对一、二级国省道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的标志、标线设置空缺和合理情况进行普查,并将普查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年内要完善高速公路和324、205、319等国道的限速标志、路口让行标志、标线和减速设施的建设。公安、建设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普查组,对城市中心建成区道路的指路、限速、让行及事故多发点段标志进行普查,并将普查情况报告设区市政府,制定完善规划,年内要完成主、次干道标志、标线的规范设置。
  2.各级公安机关要落实每辆交通巡逻车装备一台使用功能完备的测速仪。省公安厅要规划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在国省道干线及其省际、设区市际交界处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超速的公路电子监控设施。
  3.公安、交通、农机部门要组织开展整治机动车超速、超载行为的专项整治。公安、农机部门要加大对上路行使的无牌无证拖拉机的查处力度,认真落实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传递制度,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教育。
  (二)综合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
  1.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路法》的规定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的整治力度,强化货主和厂矿企业等有关单位的责任,制定必要的制约措施,确保源头装载符合要求。落实营业性道路货运车辆日常检验(日趟检)制度。
  2.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严格依法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和处罚,并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处罚。
  3.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我省制定的机动车行业标准进行清理,督促我省车辆生产企业对所生产的“大吨小标”车辆产品进行整改。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
  交通、公安、安监、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检查并分析我省危险品运输存在的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整改。交通部门要监督危险品运输车辆悬挂符合标准的标志。公安部门要划定禁止危险品车辆行驶的区域和线路,严格审批剧毒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质监部门要会同交通部门组织对从事危险品运输的罐车进行罐体容器常压检测,并会同公安部门取缔“大罐小车”现象。安监部门要督促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福建省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
  省级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要会同省公安交警总队组织制定高速公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三年具体工作规划,报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经专家评审,由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五)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险机制
  1.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加强组织协调,健全紧急抢险机制。卫生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交通事故抢险急救网络,尽快提高医疗机构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治水平,及时救死扶伤。
  2.卫生、公安部门要会同保险机构加强对交通事故定点医院的管理,建立紧急抢险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伤员死亡。
  三、整顿交通运输企业
  (一)交通部门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1.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管理。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成立课题组,研究制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及安全认证办法及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
  2.交通部门应加快道路运输业的组织结构、运力结构调整,引导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清理车辆挂靠经营。督促运输企业加大对包车客运、超长班线客运的安全监管力度,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包车运营管理制度和安全行车日志制度。
  3.严格客运班线管理,对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路段的夜间客运班线不予审批。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监管,监督运输企业落实客运班车夜间运行的规定。
  (二)加强对运输企业及其驾驶员的安全监督
  1.公安、交通、安监部门要协商制定对运输企业驾驶员严重违法、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通报办法,组织通报和加强管理。公安部门要定期公布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较多的运输企业名单,推广客运车辆和客运驾驶员户籍化管理的做法。
  2.交通、公安部门要协商制定发动旅客举报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的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对多次交通违法的驾驶员,要责成所在单位予以处理。
  3.交通部门要组织引导运输企业对营运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品运输车安装使用行车记录仪或GPS等先进技术装备,提高运输安全管理水平。
  4.经贸等部门要督促机动车生产企业严格依照国家标准,在新生产的旅游客车和车长大于9米的长途客车上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以及在总质量12吨以上的重型货车、3.5吨以上的挂车上设置反光标识。

  四、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
  (一)省级经贸、公安、农机、质监部门要对本省机动车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检查,加强出厂合格证管理,对严重违规的企业,建议撤销其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产品目录,公安、农机部门要严把车辆报牌关。质监部门对已报牌的违规产品要监督企业实施召回,并严格依法查处。
  (二)经贸、交通、公安、工商、农机、质监等部门要清理整顿机动车辆的非法改装,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擅自改装车辆的企业,要严格依法查处,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交通、农机部门对在用的私自改装的机动车要实行倒查,查找源头,并责成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处理。
  (三)质监部门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实施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综合治理和资格管理。组织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按《计量法》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设备定期检验,对违规的检测站要严格依法查处,直至撤销其检测资格。检测机构要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实现联网,对上线检测车辆信息实时监督管理。
  (四)加强对二手车的流通管理和报废车辆的整顿。经贸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研究制定二手车流通、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管理办法,实行资质管理,组织开展清理整顿。要依法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市场的监管,督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管理,尽快建立全省报废汽车回收信息网络,并与公安交警、公路稽征等部门共享资源;积极牵头并密切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的行为。
  (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组织建立完善报废车辆信息库,对达到报废期的车辆,要向社会公布。回收企业要将报废车辆的“五大总成”进行销毁,防止其重新上路。
  五、整顿危险路段
  (一)公安部门要根据事故分析排查事故多发点段,供各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组织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专家进行论证,确定整改路段和整改方案,由交通部门组织实施。
  (二)交通部门要根据交通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总体安排,制定我省国省道安保工程的实施方案。同时要参照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农村公路安全设施的设置问题。
  六、加强责任制
  (一)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各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把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到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及村(居)委会,做到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各设区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实施方案,要在4月底前报送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各级政府着手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当前,先要抓紧制定今后三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具体工作规划,明确每年的工作任务和重点。突出抓好农村公路的交通安全和客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的管理工作。
  (三)各级政府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政策措施,继续开展农村客运网络化试点工作,加快农村客运发展步伐。通过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和公路客运企业对客运班线进行改造、运营班线向乡村延伸等方式,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方便农民安全出行。
  (四)要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作为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达标活动的重要内容,实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五)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评价。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评价办法,报领导小组审定,适时组织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考评的依据。
  (六)落实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检查制度。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设区市政府在事故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作出检查报告;凡一年内发生3次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市、县(区)政府在第3起事故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作出检查报告。各级政府要落实对特大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适时组织对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七)要加大对各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的扶持力度,落实办公室人员、经费、办公地点,完善日常工作机制,为全面落实省、市、县三级联席会议部署的“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一)各级宣传、司法行政、教育等部门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组织实施。请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司法部门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列入普法教育计划。教育部门建立大、中、小学交通法律和交通安全知识的教学课程,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学校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的基本内容。安监部门要把交通安全宣传列入“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内容。
  (二)进一步推进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的“五进”工作,通过播放、展示交通安全宣传光盘、挂图教育每一个道路交通参与者。适时组织对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进行考核、评价与表彰。
  八、加强执法检查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从严查处,督促整改,并剖析典型案件,举一反三,进一步规范执法和管理行为。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的专项执法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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