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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关于加强房产抵押贷款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7-01 生效日期: 1994-07-01
发布部门: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市房地产交易所,各县(市)、峰峰矿区房地产产权监理(管理)处,房地产交易所,各专业银行营业部,办事处,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
  为加强房产抵押贷款工作的管理,维护抵押贷款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冀建房(1991)256号文件和市房字(1992)10号文件精神,现将房产抵押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凡以房产作抵押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单位和个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办理房产抵押管理手续,市内三区(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须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房产抵押手续。

  二、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手续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抵押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向交易所申请该房产的价格评估;
  (二)经评估计价的房屋,由交易所评估部门出具该房产评估计价凭证。房产评估计价凭证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内重新抵押贷款不再作评估计价。凭证一式两份(抵押人和交易所各一份);
  (三)抵押权人凭据抵押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评估计价凭证及有关证件,与抵押人签订房产抵押贷款合同;
  (四)抵押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后,须到交易所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由交易所出具《邯郸市房产抵押监证书》,经过登记以后,贷款合同方可生效。抵押人在交易所出具监证书前按贷款额的0.5%交纳抵押管理费(抵押期限在半年以内的,按贷款额0.4%交纳);
  (五)房产抵押期间,该房屋所有权证和抵押监证书,由抵押权人保管。

  三、各金融机构根据抵押人资信、经营管理、经济效益以及抵押贷款期限等情况确定办理抵押贷款。贷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该抵押房产评估价值的70%。

  四、已设定抵押的房产,抵押人如需翻建、改建、扩建或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并续订与原抵押合同相衔接的文书。否则,即视为抵押人违约,产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产权变更手续。

  五、已抵押贷款的房产,在抵押期间,该房产不得以任何形式再进行抵押贷款。

  六、抵押期满,贷款偿还后,抵押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抵押监证书回执,到交易所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房产抵押到期,需要继续抵押贷款的,须按程序重新办理抵押手续。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抵押权人可向交易所申请处分抵押房产,由交易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公开拍卖:
  (一)抵押人未依约清偿债务的;
  (二)抵押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
  (三)抵押人的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清偿债务义务的;
  (四)抵押人解散、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的。

  八、处分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产权转移应纳税费;
  (二)支付所欠抵押权人的本息和违约金;
  (三)余额退还给抵押人。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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