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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旧城改造拆除市房管局直管非住宅用房的偿还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4-03 生效日期: 1993-04-03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93]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关于旧城改造拆除市房管局直管非住宅用房的偿还办法》,现予批转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与市房管局联系,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关于旧城改造拆除市房管局直管非住宅用房的偿还办法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区规划范围内旧城改造已由零星分散建设逐步转为按规划成街成片统一改造建设。由市、区房管部门负责管理的非住宅用房(以下简称“直管公房”)因拆除后未得到及时、合理地偿还,造成国家财产的较大损失和商业服务网点的萎缩,给人民生活带来不便。为避免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和确保布局合理的商业服务网点建设。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云南省实施细则,现对旧城改造中拆除直管公房的偿还问题提出以下办法:
  一、直管公房属国有财产,由昆明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直管公房产权的管理工作。

  二、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区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因建设需要拆除直管公房时,必须经市房管局审核同意,并同时与市房管局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合同)后,方可拆迁。

  三、经批准拆除直管公房的,建设单位应按以下原则偿还:
  (一)按规划进行旧城成片改造(包括道路)拆除的,按“拆一还一”的原则,在原地或改造范围内偿还;
  (二)因市政建设等特殊情况拆除的,按“拆一还一”的原则,异地偿还或者在改造范围内偿还;
  (三)经规划部门批准,单位零星定点改造拆除的,原则应原地偿还,如不能原地偿还,应安排在盘龙、五华两城区的主要街道内偿还;
  (四)建设单位不能根据以上原则偿还的,也可以用区位相当,面积、质量相近的非住宅互相调换产权,具体情况,由建设单位和市房管局协商解决。

  四、建设单位归还的房屋,产权仍归市房管局。对原属国营商业部门使用的商业网点,由市财委负责安排回迁,并由使用单位和房管部门建立租赁关系,其余的由房管部门安排。

  五、房屋原先是住宅,后经房管局同意变为非住宅用房的,按“拆一还一”的原则按非住宅用房使用性质偿还。

  六、凡拆迁补偿合同和协议规定的过渡期届满又不能偿还市房管局直管公房的,拆迁人每月应按原旧房年租金三至五倍的标准向市房管局缴纳房租,直至偿还房屋为至。
  以上办法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九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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