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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民政部关于检察人员伤亡抚恤待遇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4-19 生效日期: 1995-04-19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民优发(199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检察机关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直接承担着其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为保证检察机关检察人员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经征得财政部同意,现将检察人员(含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伤亡抚恤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检察人员死亡后(含死亡后追记、追认功勋的),按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被国家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二)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25%;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0%;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0%;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对于多次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不累计折算提高,按其中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发。凡调离检察工作岗位的,死亡后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增发的一次性抚恤金,仍按原经费渠道不变。

  二、对在制止、侦查犯罪活动,拘捕、追捕、看管犯罪分子的行动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检察人员,经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由规定的审批机关比照因战性质办理评残手续,并予以抚恤。

  三、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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