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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24 生效日期: 1994-12-24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国家赔偿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为了正确执行国家赔偿,切实做好刑事赔偿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法(试行)》,已经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试行。
  一、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组织全体检察人员学习国家赔偿,充分认识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意义,以积极严肃的态度对待刑事赔偿工作。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发生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要主动赔,认真赔,依法赔。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严肃执法纪律,提高执法水平,严格执法,秉公办案。


  二、抓紧抓好刑事赔偿工作任务的落实,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承办刑事赔偿工作,保证这项工作有人管,有着落。高检院和各省级院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内设立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配备相适应的业务骨干。

  三、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对这项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亲自抓。上级检察院要及时了解和掌握下级院执行国家赔偿的情况,加强业务指导。
  各地对执行国家赔偿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法(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办理刑事赔偿案件的经验。有关实施国家赔偿工作的部署、工作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高检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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