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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有关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3 生效日期: 2003-06-03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锡政发[2003]13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使我市非典防治工作继续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逐步由应急管理向长效管理转变,根据当前疫情形势的变化,市政府决定对前已发布的两个防治非典《通告》(锡政通(2003)2号、锡政通(2003)4号)和有关文件中的防治措施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进入本市人员实行健康申报制度
  所有返(来)锡人员,在向其住所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入住的旅馆报告的同时,须填写、递交《健康申报表》,申明其是否曾在发生非典病例的地区居住或滞留,是否与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是否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体征;保证所作申明真实,没有隐瞒和虚构事实,并在《健康申报表》上签字。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部门或旅馆经查验《健康申报表》填写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一致,其他申报内容也填写完整并属实的,将《健康申报表》统一上交有关部门。

  二、调整口岸、道口检疫方式和范围
  本市各口岸、道口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通过火车、长途客货车及其他交通工具抵达本市的旅客,继续做好测量体温的检疫工作。对其中有发热等相关症状者,应立即送发热门诊检查。凡来自非典病例流行地区的返(来)锡人员,必须在道口或交通工具上如实填写一份《健康申报表》,交道口或车站就地留存;对途经本市的过境客货车司乘人员,凡持有当日有效健康证明的,可不再实施健康查询。

  三、调整医学观察、健康检测适用对象
  需接受隔离医学观察的对象为:经市和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认定的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境内需实行健康检测的对象为卫生部规定的非典病例和疑似病例的一般接触者,以及自卫生部动态公布的非典流行的省、市、自治区返(来)锡人员。上述地区连续20天无新增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报告的,对自该地区返(来)锡人员不再实行健康检测。境外返(来)锡人员实行健康检测的适用区域,以WHO公告的非典疫情达到等级的城市或者地区为准。

  四、放宽对大型活动和外出活动的限制
  不限制举办无外来人员参加的非大型活动,对确需举办的大型活动或有大批外来人员参加的活动,必须报市及所在地市(县)、区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审批同意,并认真落实好各项“防非”措施后方能举办。
  不限制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到无非典病例发生地区或者连续20天无新增非典临床诊断报告的地区开展经贸考察、商务洽谈、业务交流等活动。不限制到无非典病例发生地区旅游。
  确属工作、业务需要,单位需组织有关人员到有非典病例流行地区和病例发生地区开展经贸考察、商务洽谈、业务交流等活动的,应当报县级以上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其相关人员返锡后,须按有关规定接受健康检测。

  五、规范发热患者就诊管理
  全市各级发热门诊必须继续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凡本市发热患者应主动及时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就诊时应当戴上口罩。对未戴口罩的就诊者,医疗机构的预检人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拒不戴口罩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前移流行病学调查关口,调查人员在医院发热门诊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缩短病例发现和报告时间。就诊人员必须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零售药店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顾客,应详细询问有关情况,逐一登记建立台帐,并劝告发热者及时到医院就诊。

  六、调整对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办法
  允许企事业单位对外招聘员工,但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各项“防非”措施。暂不招收来自卫生部动态公布的非典流行地区的务工人员。

  七、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对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采取消毒措施,应当按照国家卫生部发布的《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导原则(试行)》以及本市制定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的消毒处理规程等技术标准,严格、规范地执行。公共场所使用空调系统,应按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有关技术建议,先行和定期清洗消毒,场所新风量必须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全市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每天上岗前要测量体温并建立体温检测档案,其中餐饮、食品经营行业必须继续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戴口罩、手套上岗及其他必要防护措施的规定,其他公共场所工作人员视情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
  餐饮企业应积极采用分餐制的用餐方式。禁止宰杀、加工、经营野生动物。
  公众聚集场所管理人员有权对有可疑症状者进行询问和登记,公民应予配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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