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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山区所属沙场实行统一管理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6-22 生效日期: 1982-06-22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82]135号
山沙是一种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节约使用。过去,由于林彪、“四人帮”的破坏,受无政府主义和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影响,沙场的生产和管理工作十分混乱,乱开乱采,抬价销售,行贿受贿,弄虚作假,亏吨亏方的情况比较严重。
  为了加强管理,适应城乡基本建设和工业生产的需要,坚决刹住生产、销售环节中的不正之风,根据农业部(80)农业字2号和建筑材料工业部建材地新字64号文件精神,本着有利于生产,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有利于安全管理,有利于保护国家矿山资源,兼顾三者利益的原则,现就西山区沙场实行统一管理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各单位、社队经营的沙场,只能在原划定的范围内进行开采,不得强占资源,更不准强占全民所有制的沙场,现在由生产小队经营的沙场(含石英砂),今后小队不得自行开采,一律由各大队统一经营或联营,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领取开山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开采。否则一律不得开采。大队对生产所得利润要实行合理分配。可订出分配办法,按照投资、参加劳务和经营情况,确定分配比例,实行合理分配,使小队真正得到实惠。
  第二条 各沙场生产的产品,分配、销售统一由市、区社队企业局供销公司负责管理经营。凡需要用沙的基本建设及工业生产单位,一律向市、区社队企业局供销公司报送需货计划,由市、区社队企业局供销公司根据用料单位地点以及运距流向等情况,合理安排,统一供应。用料单位不准直接与生产单位签订合同或以其它方式进行非法交易。省外用沙单位,一律经市、区社队企业局供销公司签订合同,组织供应。
  第三条 财务结算。为加强产销管理,便于实行财务监督,对调拨社队建筑材料应收应付款项,须经市、区社队企业局供销公司按分配、调拨范围办理手续,由银行统一收付、未经市、区社队企业局供销公司办理手续的,银行不予办理付款。
  第四条 产品质量必须按统一规定,分为一、二、三、四级,要严格按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供应。要严格遵守物价政策,坚持按质论价,现行销售价格按市物价局七九年批准的分级价格执行,不准抬级抬价或变相提价。
  第五条 为了解决亏吨亏方的问题,要在沙场比较集中的明朗、龙潭两地,设地磅房,凭过磅单进行结算,每吨收购方过磅费0.01元,地磅房分别设在车家壁、筇竹寺,由区社队企业供销公司统一管理。
  第六条 为了加强对社队沙场的统一管理,市(区)社队局供销公司应会同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银行、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密切配合,严格按上述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火工产品必须严格控制,各社队企业需要火工产品,要先报计划,由主管单位批准,持开山许可证向公安部门办理购买手续。各企业要设专人保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买卖或转让火工产品。要坚决执行昆革(80)191号文件关于开山采石的有关规定,各建材企业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抓好安全工作,坚持按操作规程生产,消除事故隐患。如违反火工产品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者,要查明原因,严肃处理。
  第八条 关于建材销售业务的管理提取费率按昆革(79)31号文件执行。
  昆明市社队企业管理局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一九八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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