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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因建设需要在国有林内砍伐林木,剥离林地植被赔偿损失的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2-02-23 生效日期: 1982-03-01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82]22号

为了保护管理好昆明地区的国有林,充分发发挥其对昆明地区的水土保护,环境保护,调节气候,绿化美化的重要作用,根据《森林法》第 十四 条,云南省革命委员会(1978)172号文件和昆明市人民政府(1981)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我市国有林内修筑工程设施、架设电线、开采矿藏、筑路等需要砍伐林木、剥离林地植被的建设单位,应事先与国营林场或经营单位协商,征行同意后,报市林业局批准,并按规定赔偿造林费和扶育管理费方可砍伐,砍伐的林木交由国营林场或经营单位处理。剥离林地植被者应赔偿植被损失费,如建设单位能够恢复植被,可不付补偿费。

  二、砍伐林木、剥离植被赔偿损失的标准:
  (一)造林费:每株赔偿一元。
  (二)扶育管理费:按林龄划分年限赔偿。
  1~10年生林木,每株每年0.20元,即每过一年增加0.20元。
  11~20年生林木,每株每年0.30元,即每过一年增加0.30元。
  21~30年生林木,每株每年0.40元,即每过一年增加0.40元。
  31~40年生林木,每株每年0.50元,即每过一年增加0.50元。
  41年以上林木,每株每年0.60元,即每过一年增加0.60元。
  (三)灌丛:林下和无林地生长的灌丛,按每丛灌木的冠幅计算,冠幅1公尺以下,每丛赔偿造林费0.50元,1公尺以上赔偿1.00元。管理费同上述第(二)款规定。
  (四)竹林和经济林木:按其收益情况协商补偿。
  (五)林地植被:每亩赔偿植被费66.00元(即每平方米0.10元)。

  三、所收取的林木损失费、植被费,必须用于恢复森林资源,发展林业,不得挪作它用。

  四、集体所有的森林照本规定执行。

  五、任何单位因建设砍伐林木,除按以上规定赔偿损失外,还要负责在指定的地方更新绿化,砍一棵种三棵,保证成活。

  六、以上规定从八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昆明市林业局
一九八二年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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