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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和省在汉企业与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01 生效日期: 2006-03-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武政办[2006]38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 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30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省在汉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中央、省在汉企业和市属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不断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层层分解到基层和员工,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建立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检查和考核机制,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中央、省在汉企业和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中央、省在汉企业和市属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加强事故隐患治理和危险监控,完善安全防范措施,搞好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推进技术创新与技术进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按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查手续;认真实行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工伤保险制度,加强对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强化职工安全意识,提高其安全技能,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中央、省在汉企业和市属企业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管政法字(2004)62 号)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行业考评标准,从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安全装备、环境安全、安全作业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强化基层基础工作。要按照 “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安全事故,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沟通联系制度。中央、省在汉企业和市属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应当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计划和总结,应当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按照分工负责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中央、省在汉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市国防科工办和公安、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务、林业、农业、人防、文化、园林、教育、房产、城管、工商、质监、环保、旅游、邮政等部门及其设在各区的有关机构,负责行业领域内的中央、省在汉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武汉供电公司负责电力系统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上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等。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中央、省在汉企业子公司、分公司所属单位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在其行政区域内,可以进入中央、省在汉企业以及市属企业,对其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督导隐患整改。
  (三)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辖区市属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四)市国资委负责对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督促企业保证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隐患治理措施;参加企业重特大事故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的平稳。
  (五)中央、省在汉企业和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按有关规定报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六)对军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范围执行。有关的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
  (七)中央、省在汉企业和市属企业管辖权属不明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

  三、做好中央、省在汉企业和市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一)中央、省在汉企业和市属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依照有关规范,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接到中央、省在汉企业和市属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三)中央、省在汉企业和市属企业的事故调查处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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