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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上海市优秀科研院所长奖(华山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01 生效日期: 2006-03-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科学技术研究所协会
发布文号:
根据《上海市优秀科研院所长奖(华山奖)》章程,特制定第二届开展评选工作实施细则。   一、在上海市注册的科研院所、科研院所转制企业、研发中心以及大中型企业集团的中央研究院的正、副院所长、董事长、总经理、主任任职满二年以上的均可被推荐为上海市优秀科研院所长奖(华山奖)的候选人。
  二、已获过上海市优秀科研院所长奖(华山奖)者不再作推荐对象。但该机构可推荐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推荐单位可到上海科技网(http://www.stcsm.gov.cn)或上海市科协网(http://www.sast.stn.sh.cn)下载上海市优秀科研院所长奖(华山奖)推荐书与登记表,并按要求填报相关内容后,于2006年6月15日前报评选办公室,地址:中山西路1525号1401室,逾期不予受理。
  四、上海市优秀科研院所长奖(华山奖)评委会通过审阅推荐候选人材料,调查了解,酝酿讨论后,投票产生本届优秀科研院所长奖(华山奖)获得者名单。
  五、评选委员会评出的入选名单,分别由所在科研机构张贴公示十天,听取意见,而后报理事会审批
  六、本细则由上海优秀科研院所长奖(华山奖)评选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市科学技术研究所协会
二○○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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