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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思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8 生效日期: 2004-08-18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思政[2004]121号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厦门市思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八日

厦门市思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表彰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进步,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申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我区所属的单位或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的原则,并接受群众监督。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   区政府设立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及相关的专家、学者等组成,其人选由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报区政府批准。


    第五条   区科技局负责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 设置和评奖条件

    第六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研究开发、技术发明和应用推广科技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成就的科技工作者或组织。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技术发明项目、研究开发及应用推广项目、社会科技事业项目、软科学项目四类。
  ㈠ 技术发明项目类: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进行研究开发中,做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前人尚未发明发现或者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的技术发明。
  ㈡ 研究开发及应用推广项目类: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取得并得到推广应用的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科学技术成果。
  ㈢ 社会科技事业项目类:在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城市建设、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社会公益性事业中取得的,或者在计量、技术标准、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并得到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㈣ 软科学研究项目类:在研究制定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与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评价、预测或系统分析、现代科技管理等方面做出的系统研究及其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研究等的科学技术成果。
  根据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可增设新的奖励种类。


    第七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 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
  ㈡ 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㈢ 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明显: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三章 评奖标准和奖励等级

    第八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4个等级。


    第九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授奖等级的评定标准如下:
  ㈠ 技术发明项目类
  1、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或者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领先水平,并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2、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或者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先进水平,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3、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或者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省内领先水平,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4、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或者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市内领先水平,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㈡ 研究开发及应用推广项目类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并年创本级地方税收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并年创本级地方税收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3、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并年创本级地方税收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4、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并年创本级地方税收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㈢ 社会科技事业项目类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在本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本行业内得到较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3、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已经在本行业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4、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已经在本行业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㈣ 软科学研究项目类
  1、建立了完善的数据、资料库,做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所采用或创造的研究方法有重大创新,研究成果具有国内领先水平,产生特别重大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对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着重大作用,可以评为特等奖。
  2、积累了较完整、可靠的数据资料,做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有较大创新,研究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产生重大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对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着较大作用,可以评为一等奖。
  3、积累了较完整、可靠的数据资料,并做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有一定创新,研究成果具有省内领先水平,并取得了较大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对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可以评为二等奖。
  4、积累了较完整、可靠的数据资料,并做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有一定创新,研究成果具有市内领先水平,并取得了一定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对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采用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各等次的奖励金额由区政府确定,并在每次评奖的实施方案中明确。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奖每三年一次。


    第十二条   请奖项目由项目完成单位或完成者填写请奖申报表,并附上相关材料,直接向区科技局申报。
  ㈠ 属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须由各个单位联合签章申报。
  ㈡ 同一课题的各个项目应作一个整体项目申报,不得分项申报。凡申报请奖前有争议项目,待争议解决后方可申报请奖。
  ㈢ 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者申报时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㈣ 申报请奖项目应取得厦门市科技成果登记号,具备科技成果管理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科技成果结项证书》或《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等。


    第十三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请奖项目进行评审并作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的建议,由区科技局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的荣誉证书和奖金由思明区人民政府颁发。奖金获得者须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十五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和评审费用由区财政列支。


    第十六条   申报请奖项目要实事求是,财务部门需出具经区财政局审核过的税额证明。评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秉公办事。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应予以取消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思明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厦思政[2001]59号文《厦门市思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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