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专项整治办[2005]0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集团总公司、控股公司:
为全面掌握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本市开展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沪府办发(2005)31号),各区县、各系统、各行业要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于12月15日前上报市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
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将整治工作开展以来的工作情况、好的做法、意见和建议按时上报市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闲置厂房租赁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