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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民工工资监控保障机制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7 生效日期: 2005-06-27
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赣市府发[2005]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维护民工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尤其是建设领域企业对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我市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1、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坚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坚持依法行政,标本兼治的原则,以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构建和谐平安赣州为目标,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强化和完善管理监控制度,增强企业遵纪守法意识,倡导企业依法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良好风气,从现在起,用二年时间强化和完善我市防止拖欠民工工资的制度和措施,从根本上解决我市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服务。
   2、主要目标:
   (1)有效遏止住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特别是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
   (2)民工管理有序,用人单位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民工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
   (3)企业劳动保障信用体系初步形成。
   (4)民工工资监控机制、保障制度以及各项措施合法、公正。
   (5)由市纪检监察、劳动保障、发改委、财政、规划建设、交通、公路、水利水电、房产、公安、法院等部门组成的各司其职的联动工作机制严格有序、及时有效。

  二、工作内容
   3、建立民工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制度。为规范使用民工行为,扭转民工使用的混乱局面,结合建立企业经营劳动保障信用体系工作,本着“自主用工,规范管理”的原则,凡招用民工的企业必须负责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其民工工资发放及其劳动保障事务分别由市和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管下的技工交流中心统一代理。此项工作首先在建设领域推行,以后逐步在其他行业推进。
   (1)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工程开工许可证之前携与民工签订并经鉴证的劳动合同再与技工交流中心签订好民工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明确双方职责,细化操作程序,内容应包括对民工的管理,工资的计发形式,社会保障等。
   (2)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民工工资一律按月提前汇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帐户,实行民工工资专户发放。工资发放前企业应进行公示,并将经民工签名的工资表及时交于代理方,代理方确认已公示无误后再行代理发放。
   (3)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按月缴纳数额为当月代发工资总额2%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费用。用于建立、接收和保存代理对象的档案,为其办理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托管个人党、团组织关系、档案的移交、代理与劳动保障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以及支付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购置必备的办公设施等。
   (4)技术工人交流中心必须每月按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上报代理各企业发放民工工资报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报表对拖欠民工工资的企业进行预警调查,采取措施,及时制止。
   (5)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企业对民工工资支付以及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建立企业经营劳动保障信用档案,并纳入我市企业经营信用系统,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通过信用系统和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4、建立防止拖欠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在当前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现象仍较严重的情况下,应采取强力的经济保障手段依法处理破坏正常经济秩序、损害民工利益的行为。从现在起,凡是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一次性缴存防止拖欠民工工资保障金,否则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该保障金存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帐户,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1)建设单位(业主)、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各按该工程中标价的一定比例以累进方式缴存保障金,工程中标价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各按3%交纳;1000万元至2500万元以下部份(不含2500万元)各按2%交纳;25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部份(不含5000万元)各按1.5%交纳;5000万元以上各按1%交纳。
   (2)施工企业每发生一次拖欠民工工资一个月或不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按执法程序可从其保障金中直接划拨支付。如查明为建设单位(业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从其交纳的保障金中划拨。
   (3)在工程竣工验收三个月后没有发生上述行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连本带息一次性将保障金返还建设单位(业主)和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发生上述行为的则按规定划拨支付后剩余部份及全部利息返还。
   5、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主管部门预防和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管理机制。
   (1)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除予以相应处罚外,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可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
   (2)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业主)在申请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时,应同时出具各自缴存的防止拖欠民工工资保障金证明以及民工工资支付实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协议,否则,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
   (3)建设单位(业主)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须提供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未拖欠民工工资的认证材料,如有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该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其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4)加强对各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发改委、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各级政府应本着量力而行,有多大财力办多大事的原则,防止因建设单位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出现超概算和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导致拖欠民工工资。
   6、实行劳务派遣企业资格准入制度。建设领域劳务派遣企业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经资格审查合格后,颁发许可证,统一纳入市技术工人交流中心管理,以规范操作行为,对使用民工进行有序管理。
   7、实行企业公示欠薪举报投诉电话制度。企业必须在单位(工地)醒目处公示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电话。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过劳动用工检查、举报专查、执法专查及日常巡视监察等手段,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民工的维权意识,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促进企业守法经营,依法办事。
   其他行业使用民工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8、加强领导。将预防和解决拖欠民工工资工作的好坏做为考核各级政府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成立市预防和解决拖欠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纪检监察、发改委、财政、劳动保障、规划建设、房产、交通、公路、水利水电、公安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商议、决定、协调预防和解决拖欠民工工资中的重大事项,劳动保障、经贸委、总工会、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培训,重点抓好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劳资管理骨干人员的培训,着力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9、强化监督。建设领域新开工的工程项目由各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向纪检监察部门提供清单,由纪检监察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对新开工的工程项目缴存防止拖欠民工工资保障金以及民工工资实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未按制度规定办理而获得施工许可和在建的工程项目,将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责令补办好相关手续。对在监察中发现拖欠和克扣民工工资的企业,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予以经济处罚,并由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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