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加强土地项目勘测调查和受理审批信息化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30 生效日期: 2005-11-30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房地局:
  为推进土地审批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市局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在本市各区县全面推广应用“土地审批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各区县房地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从规范业务流程、规范格式文本、规范系统操作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土地勘测定界权属调查、土地审批项目受理和办理的信息化管理,并要求成果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调查机构按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处理土地审批中各环节的相关业务。   一、权属调查业务流程
  1、建设用地单位取得规划管理部门选址批文后,应当向市或区县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登记手续,成果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调查项目和确定实施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信息进入房地产权籍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大机),并将项目移转调查机构。
  2、调查机构一般应在签订调查委托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调查成果报成果管理部门确认,成果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确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有关数字化成果进入预变更数据库。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成果数据,成果管理部门应当向调查机构出具“房屋土地测绘成果入库证明”(详见附件2)、加盖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确认章的房屋土地勘测定界权属调查报告书(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书)和加盖房屋土地调查成果专用章的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3、调查机构应当在成果管理部门确认调查成果后2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交房屋土地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加盖确认章的调查报告书和加盖成果专用章的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4、关于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法。所有2005年以来的土地勘测定界项目,各区县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部门应负责在一个月内完成提交勘测数据及报告到楼盘表中的数据补录工作;对2005年之前的土地勘测定界项目,各区县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部门凭市或区县房地产业务受理处出具的“房屋土地测绘成果补录通知单”(详见附件3),负责在2至3个工作日内完成提交勘测数据及报告到楼盘表中的数据补录工作,并出具入库证明。
  二、调查成果数据的技术要求
  1、调查机构在做勘测定界项目时,必须使用市房地产测绘管理办公室开发的最新版“测绘管理操作系统”,操作“提交勘测数据及报告到楼盘表中”此项功能,将报告书和勘测图形通过成果管理系统上传至大机系统,以便土地审批管理系统调用调查报告书的相关数据。
  2、土地勘测定界的调查报告书必须是“测绘管理操作系统”中生成的报告,并按统一的样式(详见附件1)出具。
  3、对于线状勘测定界项目,实施调查报告书与变更数据相分离,即先把调查报告书数据打包通过成果管理系统上传大机系统,待用地批准后再上传变更数据。
  4、对一个规划选址批文中需出具二个以上调查报告书的,应在同一成果号下一起打包上传;对相邻地块不同规划选址批文的,原则上对应不同成果号下载,通过先把调查报告书数据打包上传大机系统,待用地批准后再上传变更数据。
  5、对于实施调查报告书与变更数据相分离的项目,原调查机构应在该项目批准后10天内,把变更数据上传大机系统。
  三、土地审批项目受理要求
  1、农转用征地、农转用征地(绿)、建设项目用地、国有土地划拨、临时使用土地、使用集体土地以及涉及到用地面积或范围调整的用地业务管理等项目受理中,申请人向房地管理部门提交的调查报告书应当采用经市房地产测绘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封面加盖有“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确认章”的新版调查报告书;
  2、对2005年以前的土地勘测定界项目,市或区县房地产业务受理处向前来办理建设项目的单位出具“房屋土地测绘成果补录通知单”;
  3、提交纸质调查报告书的同时,必须同时提供“房屋土地测绘成果入库证明”才能受理,由“一门式”业务受理处受理人员将系统中的该调查报告与受理的项目关联。
  四、土地项目审核及数据录入要求
  1、认真填写各项业务的数据录入表,确保录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分批次农转用征地报批必须通过系统上报,相关调查报告必须关联,一书四方案必须填写;
  3、出让合同必须在系统中生成并填写相关数据,市局将只根据系统发送的通知单收费;
  4、涉及须经市局土地处复核后调整或取消的业务,必须通过系统由市局复核后才能够生效;
  5、用地跟踪管理模块必须及时填写,并按时上报市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