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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甘草麻黄草收购和外销许可证及准运实行收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1 生效日期: 2001-03-2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内财规[2001]228号

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对自治区甘草麻黄草收购和外销许可证及准运证实行收费并请核定收费标准的函》(内经贸医药发[2001]7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的通知》(国发[2000]1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采集和销售发菜切实加强甘草麻黄草管理的通告》(内政发[2000]9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委在核发《甘草收购许可证》、《甘草、麻黄草外销许可证》、《甘草麻黄草准运证》时收取少量费用,具体事项函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每证50元;
  2、甘草麻黄草外销许可证,每证50元;
  3、甘草麻黄草准运证,每证20元。
  以上各项收费含证书工本费及公告费。

  二、各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所收资金属预算外资金管理,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按用款计划拨付使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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