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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推进银企合作促进工业经济快速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24 生效日期: 2005-03-24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5〕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省中小企业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关于推进银企合作促进工业经济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推进银企合作促进工业经济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几年来,江西工业贯彻省委、省政府'以工业化为核心,以大开放为主战略'的战略决策,投入力度加大、增长速度加快、发展后劲明显增强,各金融机构发挥了重要作用。实现'以工业的崛起加速江西崛起',银行与工业企业需要继续加强合作、密切配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了进一步推进银企合作,促进我省工业经济和开放型经济的快速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原则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政府搭台、政策引导、市场运作、银企双赢'的方针,力求通过构建银企合作机制,建立新型的银企合作关系,进一步形成加大金融业支持工业发展的合力,增强政府、银行、企业合作互动的氛围,为银行和企业的共同发展营造良好宽松的环境。
  (二)总体原则。
  --'双赢'原则。在推进银企合作的过程中,要遵循互惠共赢的原则, 以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为指导,既注重提高工业企业的效益,又注重提高银行资产质量;既追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又实现银行、企业个体利益的最优,实现银企'双赢'。
  --'市场'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条件下,银行和企业已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经济法人。推进银企合作,应遵循'市场'原则,政府搭建平台,企业自主经营,银行独立审贷,强化市场运作,减少行政干预。
  --'诚信'原则。'诚信'是政府、银行、企业长效合作的基础。推进银企合作,必须遵循'诚信'原则,以道德为支撑、以法律为保障,改善信用环境,提升信用水平,强化信用监管,使守信者获益、失信者受罚。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省、市两级政银企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政府、银行、企业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协调工业经济运行及开放型经济发展中涉及资金融通、信用环境建设、债权维护等方面的问题。
  (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和临时会议制。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是通报经济运行情况、开放型经济发展情况、资金融通情况及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变化情况,协调解决银行、企业提出的有关问题。临时会议主要是协调解决银行、企业提出迫切需要协调的临时性、应急性问题,会议时间根据问题的紧迫程度确定。
  (二)联席会议组成。联席会议主要成员由经贸委、外经贸部门、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银监局等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临时性会议由主要成员单位根据协调会议的内容确定。
  (三)联席会议召集。联席会议由省、市经贸委会同同级外经贸部门、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组织,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有关协调、联系、会务等具体事务,并负责收集整理银行、企业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市经贸委。
  三、建立信息发布制度
  省、市经贸委、外经贸部门和中小企业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发布制度,以更好地引导银行信贷资金投向,支持工业经济发展。
  (一)定期发布工业经济信息。由省、市经贸委和外经贸部门按月、季、年对工业经济运行、开放型经济发展情况及趋势进行分析,并及时向同级各家银行通报发布有关信息。
  (二)定期发布行业发展信息。由省经贸委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季、年对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分析,按月对行业主要产品价格走势进行分析,并及时向同级各家银行通报发布。
  (三)不定期发布招商引资和项目信息。由省、市经贸委和外经贸部门对工业经济领域的招商引资情况及在建、新建、 已核准和已备案的拟建项目情况进行分析,并不定期向同级商业银行发布招商引资目录和在建、新建、 已核准和已备案的拟建项目目录。
  (四)不定期发布企业信用信息。由省、市经贸委、外经贸部门和中小企业局对企业在有关部门记录的经济金融活动的台账信息资料进行归集,并不定期向同级各家银行通报发布企业逃税、违规经营、逃废银行债权的有关信用信息。
  四、开展银企融资洽谈合作活动
  借鉴省内外成功经验,进一步创新银企合作形式,以组织召开银企融资洽谈会的方式,开展融资洽谈合作活动,引导信贷资金有效投放,提高企业融资的效率。
  (一)融资洽谈会的组织。融资洽谈会原则上由省、市政银企联席会议商定实施方案,明确企业、项目及融资需求,本着市场主导、银企双赢、注重实效的精神, 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根据工作安排和项目组织情况,具体负责实施。
  (二)融资洽谈的形式。融资洽谈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由政府部门搭台,可以是银行与已投资落户企业之间,也可以是银行与投资客商之间,还可以是银行、企业、担保机构之间;可以面对面,也可以利用信息网络,实现银行和企业在网上的点对点交流洽谈,提高洽谈效率,降低洽谈成本。
  (三)融资洽谈会情况通报。省、市融资洽谈会的情况,由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向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并报省、市政府有关领导。设区市组织的融资洽谈会,应在洽谈会结束后的2周内,将洽谈会的组织及签约项目情况报省政银企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建立签约跟踪制度。省、市经贸委、外经贸部门和中小企业局要对融资洽谈会上签约的项目,按合同、承诺、意向性签约等类型建立台账,定期跟踪分析,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督促合约方履行合约。
  五、建立'银行贷款、财政贴息、担保机构担保'联动机制
  省、市经贸委、外经贸部门和中小企业局按职责分工,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建立'银行贷款、财政贴息、担保机构担保'的联动机制,引导信贷资金,增强企业信用,减少银行贷款风险。
  (一)企业及项目推荐。省、市经贸委、外经贸部门和中小企业局就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流动资金贷款企业向各家银行推荐。推荐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发展方向,有技术、有市场、有发展潜力,能够明显提升企业竞争力;推荐的企业必须是经营效益良好、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
  (二)银行风险评估。银行对政府部门推荐或主动营销的企业和项目进行独立风险评估后,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及时与省、市经贸委、外经贸部门和中小企业局、有关信用担保机构联系和沟通。
  (三)信用担保。有关信用担保机构根据申请信用担保企业的管理、经营、资信情况以及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符合担保公司业务担保要求的,采用全额担保、按比例担保或联保等方式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也可要求担保企业提供反担保。
  (四)财政贴息。省、市经贸委和中小企业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有关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贴息办法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4)185号文)等有关文件要求,对企业的资信、资金的用途、贴息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经平衡后安排一定额度资金给予贴息支持。
  六、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积极研究完善信用担保体系的具体措施,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和企业、银行、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机制,开展再担保和联保等业务,提高信用担保能力。同时要建立信用担保机构评级制度,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管理。
  (一)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省、各设区市要选择一些经营业绩突出、管理规范的担保机构,按照国家部委的有关文件要求,多渠道补充担保资本金。一是担保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从担保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按财政部财金(2003)88号文件规定,当担保机构发生代偿损失时,予以补偿。二是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局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与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1971号)要求,争取省开发银行通过提供软贷款的方式补充资本金的不足。三是鼓励担保机构吸收社会资金参股,扩大担保机构资本金的补充渠道。
  (二)建立企业、银行和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机制。银行要与担保机构协商确定适当的担保比例,共同分担风险;同时,担保机构应根据申请担保企业的资信情况,要求其以合法的财产抵押或质押提供反担保,增强企业的风险责任。
  (三)积极探索开展再担保和联保等业务。省、市经贸委和中小企业局及各担保机构要积极探索开展再担保和联保等业务,分担风险,放大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一是组建省级再担保机构,为各设区市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和联保等业务;二是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开发银行的有关文件,联合省开发银行,开展再担保和联保等业务; 三是鼓励担保机构之间开展再担保和联保等业务。
  (四)建立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制度。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标准和评级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担保机构从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评级,以规范对担保机构的管理。
  七、加大金融创新力度
  辖区内各家银行要在金融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取得总行和银行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的前提下,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培育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发展有潜力、资信度良好的工业企业客户群,以进一步调整信贷资产结构、分散信贷风险。
  (一)制度创新。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充分考虑招商引资外来企业和社会投资民营企业的特点,制定科学的、切合实际的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合理确定企业授信额度。
  (二)产品创新。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和信用风险程度,综合运用风险溢价补偿和抵押、担保等手段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对能够提供足值、有效抵押的企业,可在抵押额度内办理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或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对为大型企业提供固定配套产品或服务的企业的应收账款,可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或保理业务;对产品有可靠销路的企业,可以按照销售合同,对其产品的购买方提供买方信贷;对一些能由企业所有者及其亲友提供自然人担保的,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可采取抵押、质押、抵质押为企业提供贷款;对外向型企业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的资金周转困难,可采取出口退税账户质押或托管的办法提供贷款;在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前提下,可多对中小企业开办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结算业务。
  (三)服务创新。主动做好企业的跟踪服务,根据企业不同特点,进一步延伸金融服务,将融资服务与企业理财顾问业务结合起来。对外向型出口企业,研究开发防范汇率风险的金融产品,帮助企业规避汇率风险。
  八、指导和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
  省、市经贸委、外经贸部门和中小企业局要指导和督促企业规范内部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完善信息资料,提高财务透明度。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
  (二)规范企业内部管理。指导和督促企业主动向开户行提交年度经营计划,通报重大经营决策,及时报告重大、突发事件。指导和培训企业法人,强化经营者素质,提高经营决策水平和市场判断能力。加强物流、资金流管理,减少产成品库存积压和应收账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决策责任制,减少决策失误。督促企业遵循'诚信'原则,切实履行合同。
  (三)健全企业财务制度。指导和督促企业健全财务制度,做到账目清楚、财务准确、信息透明。帮助和督促企业健全外部财务审计制度,以促进和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真实反映生产经营和资金财务状况。督促企业加强贷款用途的内部跟踪监督,确保信贷资金专款专用。
  九、高度重视信用环境建设
  大力倡导诚信,高度重视信用环境建设,将'信用'当作无形资产来培育,作为投资软环境来打造,营造一种'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信用氛围。
  (一)加强宣传教育。政府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银行监管部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联合开展信用宣传活动,总结推广诚信典型,发挥示范和推动作用,引导各市场参与主体增强信用意识,树立良好的债务观念,促进企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的良性循环。
  (二)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反对和纠正一切不守信用甚至逃废和悬空金融债务的行为。支持司法部门加大对逃债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金融执法检查,切实保障银行债权。对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造成银行信贷资产遭受严重损失并触犯法律的有关责任人,积极协助有关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开展信用考评。按照《江西省中小企业诚信工程实施方案》(赣中小企发(2003)3号)的要求,积极开展对中小企业社会信用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企业招投标、银行发放贷款以及评先评优等各类名誉称号的重要依据。
  (四)评选'诚信环境'。省、市经贸委、外经贸部门和中小企业局不定期开展'诚信环境'评比活动,根据辖区内有关领导对诚信工作的重视程度、宣传情况、执法力度等诚信环境以及诚信企业的情况,以市、县为单位进行诚信环境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省中小企业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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