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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安部门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和取保候审保证金等有关问题的函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04 生效日期: 2001-01-04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内计办复字[2001]3号

阿拉善盟物价局:
  你局《关于公安部门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和取保候审保证金等有关问题的请示》(阿物价发(2000)65号)悉。现函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1993年10月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公布自治区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内财综字(1993)第960号)中已经明确取消了公安部门的“在押人员取保候审、保外就医保证金”收费项目。按照现行国家收费政策,公安部的有关收费规定不能作为收费的合法依据。

  二、有关城市建设增容费收费问题,《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中已明确指出“对于在城市落户的人员,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和类似增容费的费用”。

  三、关于公安部门收取少量的“治安拘留保证金”和“涉嫌枪支案押金”等问题,凡国家和自治区没有明文规定(须合法有效文件)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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