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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细则(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1-28 生效日期: 1988-01-28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结合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实践,特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文件检验是刑事科学技术的重要组成部门,是运用现代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提供科学证据的专门技术手段。


    第三条    文件检验的任务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中的有关笔迹、印章、印文、票据、商标、文印品、印刷品以及纸张、墨迹等进行检验鉴定。


    第四条    文件检验的工作范围是:
  一、对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中的文检物证材料进行检验和鉴定。
  二、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和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的有关文检物证材料,进行审查复检。
  三、对上级检察机关和其他机关送检的文检物证材料。经检察长批准,方可进行检验。


    第五条    文件检验鉴定权必须由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文检技术人员来行使。技术职务尚未评定前,经省级检察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行使鉴定权。


    第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鉴定人是否应当回避,由所在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决定。


    第七条    鉴定人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后,应出庭作证,宣读鉴定结论。对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依照法律程序提出的与案件有关的文检鉴定中的问题时,鉴定人应予以解答,与鉴定无关的或具体技术问题,鉴定人有权拒绝回答。


    第八条    文检技术人员必须遵守《刑事技术人员工作守则》,做到实事求是,依法办事,认真负责,严格保守案情机密。

 

第二章 送 检

    第九条    各检察业务部门承办的案件,需要进行文检检验鉴定时,应填写《委托鉴定书》,由送检部门领导签定,向刑事技术部门送检。


    第十条    送检的检材,原则上要求是原件,样本材料应符合检验和鉴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对笔迹检验样本的要求是:
  一、必须是嫌疑人亲笔迹材料。
  二、与检材字体基本一致,书写速度接近、书写条件相似。
  三、应有不同时期的笔迹材料。
  四、有足够数量的相同单字。


    第十二条    送检的压痕笔迹和复写笔迹等容易损坏的检材时,应妥善包装和运送。尽可能保持原样不变。


    第十三条    送检的检材需要化验分析的,应分别妥善包装,防止污染,并应在包装上注明案别、名称、数量及提取日期和送检单位。


    第十四条    为顺利进行检验,有利于作出正确的结论,送检部门应如实介绍案情及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向上级检察机关呈送复核时,除将原鉴定的检材和样本材料全部送检外,还应将原检验的特征比对表、检验记录和综合评断记录一并送交。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六条    受理文件检验鉴定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查验《委托鉴定书》;
  二、听取送检人的案情介绍和鉴定要求;
  三、查验检材有无鉴定条件,核对检材的名称、数量,列出清单;
  四、查验样本的来源和收集的方法,确定是否具备检验鉴定要求的条件;
  五、根据查验结果,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或要求补充样本材料。对需要补充样本的,应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接受委托时,应填写《受理检验鉴定登记表》,由刑事技术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指定专人检验鉴定。

 

第四章 检 验

    第十八条    文件检验按下列程序进行:预备检验、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每个程序都要制作检验记录。


    第十九条    预备检验,应根据送检要求设计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法,做好器材、资料和材料准备。


    第二十条    分别检验,主要是对检材和样本材料分别进行观察研究,或取材化验。经过反复检验,力求明确检材和样本的性质、状态和特征的价值、作用及变化规律。笔迹检验必须制作对比表。


    第二十一条    比较检验,主要是通过对检材和样本各个相应特征的比较,反复对照,充分提示它们之间的异同和内在联系。


    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断,是对比较检验的结果进行科学分析和综合研究,以确定是否作出鉴定结论。评断时,要注意从特征的质量和数量等方面全面研究,明确解释符合点和差异点形成的原因、规律和科学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在检验过程中需进行实验的,首先要制定周密的计划,由主检人组织实施。实施过程要严格选用与检材质量、形态等条件相同的材料,采取与案件检材形成相近似的方法进行,实验情况要如实记录,并由参加实验的人员签名(实验记录不能代替鉴定书)。


    第二十四条    对检材和样本要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损坏。检验中如要损坏检材原件时,应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后方能进行。实施前还应对原件进行复制。


    第二十五条    文检鉴定的时限:受理后应尽速进行检验,一般案件应在受理案件起10日内做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五章 鉴定书的制作

    第二十六条    应根据受理案件的检材性质,拟定明确的鉴定标题。如:
  《笔迹鉴定书》、《印文鉴定书》、《商标鉴定书》、《纸张检验报告》等。


    第二十七条    鉴定书包括文字和照片两部分。文字部分的内容包括:
  绪论、检验、论证、结论。有些简明的案件,也可不写论证,但论证性质的内容应写入检验部门。
  一、绪论。应包括:何时、何单位、保人送检的案件,送检的检材和样本数量及检验要求等。
  二、检验。应写明:采用的检验方法、检验所见、检材和样本材料的质量、形状、特征以及进行比较检验所发现的符合点和差异点等。
  三、论证。主要应明检验采用方法的原理、公式和程序,对相同或差异点做出科学解释。
  四、结论。根据检验要求和检验结果,确切地做出认定或否定结论,或分析意见。
  五、鉴定书的文字,要力求客观明确,繁简有致、结构严密,论证有力。但不要过细地描述文件检验技术环节。
  六、对复核的案件,应出具《复核鉴定书》。


    第二十八条    照片部分是鉴定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辅助文字论述的直观材料。照片部分包括:文件物证的全貌照片、样本概貌照片和所选用的单字比对照片、特征并列对比照片、技术检验效果照片等。
  一、所用照片均应注写文字说明。
  二、单字比对照片,要根据案情需要选用足够量的相同单字。左边贴检材笔迹,右边贴笔迹样本。检验的单字均应标明所选用的特征。
  三、技术检验照片应分为两套,其中一套建立副本留档存查。
  四、照片上的特征标志符号要标划清晰、准确。符合点用红色标划,差异点用蓝色标划。


    第二十九条    鉴定书的签发
  一、鉴定书草稿拟定后,应经主管领导签发,打印成正式鉴定书,并加盖“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专用章”。
  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专用章”应加盖在检验报告或鉴定书第一面上方的编号处。
  三、检验鉴定人和复核人,应在检验报告和鉴定书结尾处署名盖章。


    第三十条    鉴定书(包括复核鉴定书、检验报告)的装订应为正卷和副卷两类。
  一、正卷。卷内材料顺序是:封面、目录、鉴定书、照片说明。正卷发往送检单位。
  二、副卷。卷内材料顺序是:封面、委托鉴定书、检验对比表、检验记录、实验记录,综合评断记录、鉴定书、照片说明及底片、鉴定书草稿等。副卷应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    建立文检检案回执制度一鉴定书发出时,应与《鉴定回执单》一并发出。办案单位在案件终结后,应将鉴定结论所起到的作用如实填写在回执单上,寄回原鉴定机关。
  二、遇有重大、特殊、疑难的案件,鉴定人可在适当时机专程回访,以更好地总结经验。


    第三十二条    鉴定结束后,应将检材和样本材料与鉴定书一并发还送检单位。对某材料拟留作标本时,应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并商定留用时限和保留、销毁的责任。

 

第六章 复 核

    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复核制度。目前。有条件的可建立文件检验复核小组,以解决疑难复杂案件的复核任务。
  文件检验复核小组除本系统的文检技术骨干外,还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四条    同一技术部门内的文检技术人员在检案时,应实行互相复核制度。


    第三十五条    在检验中,如遇重大疑难案件或由于技术水平和技术设备条件所限,难以做出结论以及讨论仍对鉴定结论持有分歧意见时,可逐级呈送上级刑事技术部门复核。


    第三十六条    文件检验复核小组经过复核,仍有不同意见时,不实行
少数服从多数,允许保留分歧意见,并应将不同意见如实向送检单位介绍。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七条    文件检验的科学研究。各级检察机关的文检技术人员,都应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开展以应用为主的科研活动,开拓文件检验领域,建立起具有检察机关特点的文件检验学。


    第三十八条    文检技术人员在工作中有显著贡献或科研成果者,除组织交流或推广,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有重大突破者应破格晋升。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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