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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09 生效日期: 2004-01-09
发布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厦地税发[2004]3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象屿(火炬)分局筹备处、信息技术分局:
   为加强和完善所得税税基管理,切实做好2003年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和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3]36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汇算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工作量大。各基层局要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指定一名局领导负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狠抓落实,做到思想重视,领导得力,精心组织,部署及时,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岛内实行一级稽查后,基层局要有一位分管领导与市局稽查局联系沟通重点检查汇算事宜;市局稽查局应主动与岛内各基层局联系,协同开展重点检查。岛外基层局要有一位分管局领导专门负责,组织协调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结合各自实际,提出具体的汇算实施方案,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扎实做好工作。要密切关注汇算清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汇缴工作水平。各基层局应加强对汇缴工作进度、质量的督促检查,确保汇缴工作顺利进行。要认真落实好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国家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优惠政策、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以及各项税前扣除优惠,都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二、做好业务培训,加强政策咨询
  各基层局要做好汇算前期政策培训、辅导和宣传等基础工作。一是要开展干部的业务强化培训,尤其是税政、征管、稽查等一线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干部业务能力和执行政策水平,更好地适应汇缴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需要。二是要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为中心,加强服务意识,做好纳税人申报前的辅导和培训工作,重点讲解2003年新出台的所得税政策和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未经过市局统一培训的企业,要重点培训),并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通过各种形式推陈出新进行税法宣传,增强企业依法申报和纳税意识,提高申报水平。三是要发挥我局信息化优势,将市局汇编的有关所得税政策通过电子邮箱发给企业,注重纳税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做好年度所得税纳税调整。
  三、加强年度申报辅导,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从2003年度申报汇算起,对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应采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各基层局应切实做好新表填报的辅导工作,对个别填报新表确实有困难的纳税人,经基层局同意可暂按旧申报表申报。对使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人,200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期可延至2004年4月底。要搞好申报服务和辅导,帮助纳税人正确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填列申报项目,准确反映调整事项,如实申报应税所得。要督促纳税人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向地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确保完整性。要规范审核制度,主管部门在收到纳税人的申报表后,应及时认真进行审核,发现表中的计算错误和没有纳税调整、资料不全及漏项等问题,应立即督促纳税人在申报期内进行更正或重报。各基层局在汇算中,要大力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管理工作,认真研究解决申报中存在的问题,狠抓申报率和申报质量,提高纳税申报水平。对违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规定、拒不申报、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等行为,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讲究工作方法,提高汇算水平
  企业自行汇缴申报后,各基层局要采取重点检查、审核评税、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下同)参与汇算清缴相结合的方法,做到全面认真审计,开展重点检查,规范审核评税,试行中介参与,突出汇算质量,确保汇算进度,提高汇算效果。
  (一)重点检查
  所得税检查是保证税收法规得到贯彻执行、促进依法治税的重要手段,检查工作可以结合汇算清缴进行,也可以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进行。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较规范,申报纳税资料齐全、完整的企业,应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有选择地进行检查;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办税能力较差的企业,连年申报亏损企业,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以及申请政策性减免税的企业,应结合汇算清缴工作进行检查。2003年市局确定的检查重点为:具有垄断性专营性行业特点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以及经市局确认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取消以利抵亏审批事项后有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减免税或亏损额较大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办税能力较差的企业,同时要抽查部分由税务师事务所审核涉税事项并出具审核报告且金额较大的企业等。各基层局可根据本局的具体情况,确定检查重点。思明区局、湖里区局重点检查面不低于应汇算户10%,其他区局不低于应汇算户15%。重点检查要求查深查透,以企业所得税为主,各税统查,对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稽查局应主动与岛内基层局联系,参与重点检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从2004年起我市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作了较大的调整,要注意辅导企业对2003年以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依照新的规定进行结算并作纳税调整。各基层局要将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组织精干人员重点检查汇算,管征房地产企业较多的单位,上半年全面汇算有困难的,可在下半年继续检查汇算。
  (二)中介机构参与汇算清缴
  2003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可在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前提下,委托经有权机关批准依法设立及市地税局审核确认具备资格的具有税务代理职能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清算。中介机构须根据税法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出具客观公正的审核报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961号)规定,中介机构在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代理工作中必须使用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并严格按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我省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155号)规定标准收费。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算审核报告,各基层局可先予确认,但每年要安排检查部门进行抽查,如发现审核报告不实、虚假或不符合要求的,要取消其承办所得税和其他涉税事项审核业务代理资格,并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全面审计及审核评税
  各基层局除以上审核企业外,对所有企业都要进行全面审计,其中要求征管一线的每位管理人员要确定至少10户企业,按规定进行审核评税。要求根据企业报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其日常掌握的税收征管资料,依托计算机网络系统,采取人机结合方式,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核,分别做出案头审计和审核评税结论。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疑点,有必要进行现场审计的,要下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五、要加强信息反馈,做好有关报表资料的收集和汇总等工作各基层局应于每月25日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度表,及时通报进度,5月底汇算工作结束后,各基层局应编制有关的报表,撰写分析报告和总结,于6月10日前将汇算清缴材料报送市局。具体内容有: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如主要做法、措施、效果);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与改进意见(今年要突出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纳税人中介代理情况;重点检查、案头审计及审核评税情况、问题及经验;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情况及经验;汇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完善措施(重点);亏损、减免税企业的审查、核实情况等。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分析报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460号)要求拟写,分析报告要全面深刻,内容翔实。
  (三)政策性减免税情况汇总表。数字要真实,减免税的审查、存在问题、建议等要在总结报告中反映。
  (四)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软盘、表格)。
  (五)核定征收户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汇总表。
  (六)典型案例及分析四例。
  (七)汇算清缴进度表。分重点检查、案头审计、税务代理、汇总。
  (八)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附送各企业《技术改 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汇缴的表报报送工作,改变重汇算、轻总结分析的做法,市局将把各基层局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和报送材料是否及时、总结分析质量情况列入单位绩效考评。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各基层局要结合新《征管法》的贯彻实施,严格执法程序,加强依法治税工作,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认真收集税收政策在具体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市局反映,提出建议和意见。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厦地税发[2001]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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