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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加强税收管理与服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09 生效日期: 2004-01-09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发[2004]10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税校:
  为支持我省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促进三地经济的共同繁荣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3]154号),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与服务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和加强《税务安排》的执行工作,及时提供税务援助服务,维护我省与港澳的税收权益及跨境纳税人的税收利益
  (一)《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简称《税务安排》)于1998年2月11日正式签署,自1998年4月10日起生效;《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简称《税务安排》)也已于2003年12月27日正式签署。上述《税务安排》是规范内地与港澳之间税收权益的跨境性法律文件。在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有关工作的同时,切实规范和加强《税务安排》的执行工作,为闽港澳的跨境纳税人及时提供税务援助服务,对于维护内地与港澳的税收主权和跨境纳税人的合法利益,促进“更紧密”的内地与港澳经贸往来和劳务合作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各地在实际工作中,要注重了解和掌握我省“引进来”的港澳企业和个人、“走出去”的我省企业和个人的境内外收益及其在境内外缴纳税收情况,认真做好《税务安排》及其执行、条款解释等宣传辅导服务工作。针对我省“引进来”、“走出去”企业经营管理和个人提供劳务中发生的境内外收益涉税事项,及时提供有关《税务安排》和港澳相关税收规定的援助辅导,帮助其充分享受《税务安排》规定的待遇。

  二、规范和加强对税收居民、境内外收益和征免税的审核认定及其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和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开具管理工作
  (一)各地对需要享受《税务安排》待遇的闽港澳跨境纳税人,要切实规范和加强其税收居民、境内外收益和征免税的审核认定管理工作,并按照《税务安排》和有关税收规定,一方面,对我方税收居民及时给予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另一方面,要求对方税收居民提供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同时,要切实防止、避免和杜绝滥用《税务安排》的行为发生,保障《税务安排》的有效执行。
  (二)各地对需要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的纳税人,要切实规范和加强其提供的税收资料审核工作,并按照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同时,要切实防止、避免和杜绝错开、漏开、不开售付汇税务凭证现象的发生,保障国家外汇宏观控制目标的有效实现。

  三、认真落实税收抵免的有关规定,维护我省“引进来”、“走出去”闽港澳企业与个人的合法利益
  税收抵免既是避免双重征税的一种方法,又是《税务安排》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内地现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有相关规定。各地要认真按照《税务安排》和我国内地税法的有关规定,对我省“引进来”、“走出去”闽港澳企业与个人取得的境外所得及时予以审核认定;对其在境外缴纳的税收及时按《税务安排》和有关税收规定予以税收抵免;对其取得的境内所得及缴纳的税收,积极帮助其境外税收抵免,维护我省“引进来”、“走出去”闽港澳企业与个人的正当利益,共同推进闽港澳经贸往来和劳务合作战略目标的实现。

  四、各地如遇有对方地区未有效执行《税务安排》规定而影响我省“引进来”、“走出去”闽港澳企业与个人境外收益税收利益的,或者在《税务安排》执行、对税收居民、境内外收益和征免税的审核认定及其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和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开具管理工作中遇有问题和困难的,请及时报告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筹备处)协商处理。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有关工作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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