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教委基[2005]75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选用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05)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材选用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05)8号)的要求,现对做好本市基础教育教材选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基础型课程(必修课)教材的选用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以区县为单位进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成立由骨干教师、校长、学生家长代表及教育行政、教研人员组成的教材选用委员会,负责本区县在基础型课程(必修课)教材和在全区县范围内开设的拓展型课程(选修课)教材、研究型课程(活动课)资料的选用。
二、各区县教材选用委员会的成员应十分了解本地区中小学教育情况,有一定知名度,能秉公办事,且与所选教材的编写、发行无任何关系。教材选用委员会及其成员要通过民主程序产生,并进行公示后于今年10月下旬报我委基础教育处备案。
三、教材选用委员会对本区教材的选用结果应予公示,并分别报我委基础教育处和市课改办备案。
四、各中小学要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成立学校教材选用委员会,负责本校拓展型课程(选修课)教材和研究型课程(活动课)资料的选用工作;要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的实际要求,合理地选用教材;要将选用的结果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选用工作的通知(略)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材选用工作的通知(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