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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化妆品、护肤护发品消费税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02 生效日期: 2003-12-02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函[2003]568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各有关地市税政部门在省局及相关市局统一部署的基础上,精心组织,克服金税二期拓展和推行CTAIS的工作矛盾和压力,按总局要求,共对全省28户化妆品、护肤护发品企业的消费税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面达100%,查补税款63.99万元,发动企业自查补缴税款53.28万元,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这次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个别单位对专项检查工作认识还有差距,管理部门存在重增值税管征轻消费税管征现象,人员素质不齐,导致个别单位检查效果不明显。
  二、小规模企业普遍存在账证不健全问题,有的利用现金交易进行账外经营逃避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双定户超定额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三、个别企业通过设立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不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而少缴消费税;
  四、个别企业错用税率,把化妆品当作护肤护发品少缴消费税,有的将应税产品误认为非应税产品漏缴消费税。
  针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并以这次专项检查为契机,加强消费税管征,把消费税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是各地应提高对消费税管理的思想认识,不要因为税源少,税收小而放松管理,导致税收流失。
  二是管理人员要深入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对所管辖的企业生产规模、产品类别、销售方式等基本情况要充分掌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避免出现检查中所发现的税目混淆税率用错等问题;要注意企业的销售模式和销售价格变化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关联交易情况或企业在商场是否有直销柜台等,着重检查企业是否利用上述形式规避消费税等问题;要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有条件的要调查企业产品在市场上的零售价格,测算企业的销售价格是否合理,对企业的纳税真实性进行有效评估。
  三是不断完善双定户的管理,对账证不健全的小型纳税户,要加强检查,督促其建立健全账证,规范财务核算,达到以查促管的目的;对账证健全的双定户,应适时转为依实征收。
  四是要加强对本地重点税源的跟踪管理,同时要加强消费税调研,对在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政策问题或在工作中有好的建议,要积极反映,加强交流,促进消费税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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