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黄府办发[2005]42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 自2005年9月13日起,启用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黄浦区经济委员会、上海市黄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招商办公室)印章。
上海市黄浦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上海市黄浦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海市黄浦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协作办公室(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招商服务中心)、上海市黄浦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黄浦区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上海市黄浦区监事会管理办公室、上海市黄浦区住宅发展局印章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