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国税函[2003]518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退税A类企业审批权的通知》(国税发[2003]117号)的有关精神摘转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认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规定的A类出口企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规定的A类出口企业审批条件及标准等进行A类出口企业的审批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并将A类出口企业名单上报总局备案。
希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