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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毕鸣岐因民事纠纷被诉法院可否传唤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7-11-06 生效日期: 1957-11-06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发布文号: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案委员会讨论,认为我宪法第 三十七 条的规定,在于保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以便利其执行代表职务。但民事案件并不涉及限制人身自由问题,因而不属宪法第 三十七 条规定的范围。毕鸣岐代表因民事纠纷被诉,法院可以依法传唤,无需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195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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