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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79-12-11 生效日期: 1980-01-01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场所。为了维护法庭的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或者若干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审判长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并且负责指挥值庭人员、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

    第三条 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律师,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审判人员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上列人员和值庭人员、司法警察,服装要整洁,态度要严肃。

    第四条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公开审判的案件,允许公民旁听。公民凭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准参加旁听:
  (一)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
  (四)携带武器、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第六条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录音、录相和摄影;
  (二)不准进入审判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对于违反旁听纪律的人,审判长、值庭人员、司法警察应当劝告制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或者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用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八条 公开审判的案件,允许新闻记者采访。记者凭人民法院发出的采访证进入法庭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和转播。

    第九条 公开审判的涉外案件,外国人要求旁听的,或者外国新闻记者要求采访的,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经人民法院许可,凭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或者采访证进入法庭,并且应当分别遵守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条 本规则自1980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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