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畜禽及畜禽产品调运检疫收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3 生效日期: 2003-07-03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费函[2003]85号

恩施州物价局:


  你局《关于畜禽及畜禽产品出县境能否收取检疫费的请示》(恩施州价[2003]8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湖北省动物检疫申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2号)第 十一 条“调运出县境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向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经检验合格换签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承运人凭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承运”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农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4]104号)附件六《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畜(货)主持有规定的、合格有效的检疫证明调运出县境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重复检疫和收费。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