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费函[2003]85号
恩施州物价局:
你局《关于畜禽及畜禽产品出县境能否收取检疫费的请示》(恩施州价[2003]8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湖北省动物检疫申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2号)第 十一 条“调运出县境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向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经检验合格换签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承运人凭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承运”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农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4]104号)附件六《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畜(货)主持有规定的、合格有效的检疫证明调运出县境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重复检疫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