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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01 生效日期: 2005-07-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根据卫生部《2005年卫生监督工作要点》和全国卫生监督工作会议要加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力度和开展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要求,本市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工作的重要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
  宾馆、饭馆、游泳馆等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是传染病传播蔓延的重要场所,监管部门监管得力与否直接关系到广大市民的健康与安全。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明确提出卫生行政部门要履行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对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管为龙头,在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各项要求基础上,积极落实与公共场所相关的管理规定。

  二、加强和完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一)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  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发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申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人进行资料审查。
  其中,《发证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文件”是指申请人应当提供法定有效的享有经营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证明文件。第(六)项“主要卫生指标监测结果”是指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检测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申请人依法可自主选择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并在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同时提供。
  (三)饭馆卫生状况是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提出办证申请的饭馆应按有关法规及文件的规定予以办理。具体发证要求如下:
  1.2005年1月1日前已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饭馆,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原则上由企业提出申请后,卫生部门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合格的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2.2005年1月1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饭馆,除资料审核外,还应依据《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的标准对其提供的室内空气检测报告予以审核,并进行现场审查。
  (四)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对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卫生评价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施工设计前完成。

  三、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一)要做好经常性卫生监督,加强对公共浴室、美容理发店、游泳池、中小旅店等重点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传染病预防控制、公共用具消毒、禁烟、集中空调系统执行卫生规范情况的监督(具体要求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另行发文)。
  (二)开展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根据卫生部在公共场所卫生开展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要求,本市下半年在部分公共场所开展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试点工作。通过量化分级的管理,从整体上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水平,完善经营单位的卫生设施,促进经营单位管理者落实各项卫生措施。
上海市卫生局
二○○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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