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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物价局关于严禁对机动车辆进入小区设卡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4 生效日期: 2003-02-24
发布部门: 扬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扬价服[2003]44号
市区各物业管理经营单位:
  近来,有居民反映:少数小区的物业管理经营单位对进人小区的机动车辆收取进门费。我局扬价服(2002)173号《关于明确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小区机动车辆临时停车可收费,但不得在进门时收取。对进入小区接送客人的出租车等车辆停车不超过1小时的不得收费,对执行公务的军、警、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搬家车、送货车不得收费。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在小区大门设卡收取进门费用,是一种乱收费行为,车主有权拒付,并向物价部门举报(号码:12358)。已经设卡收费的要立即撤除,物价部门对乱收费行为将严肃进行查处,对情节严重的将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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