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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做好2002年度收费年审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3 生效日期: 2003-02-13
发布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苏财综[2003]18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非商事收费)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1994)30号)、《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01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02]197号、苏价费[2002]45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2002年度收费年审和换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审和换证时间。从现在起到4月底为各地集中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和换证时间。

  二、年审方法。按照“谁发证,谁年审”的原则,各地可采取送审为主、上门年审为辅的方法,主要由收费单位带齐有关资料到发证物价局进行年审。年审过后,有条件的市可组织市县力量进行互审。

  三、收费年审的重点
  1、各收费单位对近几年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已经取消,降低的收费标准是否及时降低。
  2、有无自立项目收费,不领证收费的情况。有无擅自改变收费办法,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
  3、各收费单位对国家和省《关于坚决贯彻落实清理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政策的通知》、《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投标收费政策的通知》、《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意见的实施细则》、《关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费减免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的执行情况。
  4、各收费单位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执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情况。
  5、各收费单位的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包括收费票据填写是否规范,已转经营性收费的项目是否使用税务票据。

  四、换证方法。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仍由原发证部门换发新的《收费许可证》,对无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收费项目已被取消、未接受年审、涂改《收费许可证》等行为的一律不得换证并停止其收费行为。
  各地要结合换证工作,对所有《收费许可证》进行一次清理,做到《收费许可证》上的所有收费项目必须有文件依据,杜绝“以证代文”现象。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审、换证的收费单位,要采取及时通知、媒体公告、吊销《收费许可证》等措施,完善管理,规范服务。

  五、加强收费年审统计工作
  《江苏省收费统计制度》修改后即将下发,各地必须按照新的《江苏省收费统计制度》填报,并加强统计分析,各市务必在5月底前汇总上报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材料。

  六、严格执行规定的年审费收取标准
  1、年审费的收取比例。继续执行苏价涉字[92]第74号、苏财综(92)40号文件规定。
  2、排污费、养路费、航养费、车辆(船舶)通行费免收年审费,每户只收50元证照等管理性费用。
  3、对学校和医疗机构年审费的收取标准:幼儿园、小学每户证50元,中学(含中专、中技、职中)每户100--200元,高校每户300--500元,乡镇(街道)卫生院每户50元。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不超过医疗收费(除药品收入外)总额1‰的比例收取。
  4、对既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又有经营性收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年审费按扣除经营性收费的余额计收;对全部转为经营性收费的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每户只收取50元证照等管理性费用。
  5、换证工本费为每证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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